[实务/流程] 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2008-9-15 03:55
933413
在有两个以上独权的权利要求书中,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审查指南》里说从权的位置要靠近所引用的独权,《实务》那本书上的例子也是分开引的。但是听说有老师在培训班上讲“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独权”。

大家有遇到这样的例子没?请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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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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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fqiao  中级会员 | 2008-9-16 18:52:03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反正,最近被发了补正通知书,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不知道,局里面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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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gxingzou  注册会员 | 2008-9-16 07:20:50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dreong wrote:
不可以吧,指南原话“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page 143 第二段)

我也是指的这条标准。
但是据说专利局的老师在培训时说了这样做是可以的。
xingxingzou  注册会员 | 2008-9-16 07:18:12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simon wrote:
1)还是参考我在上面举的例子吧。权1-6是6项发明,并具有单一性。权7引用1-6,那么权7实际上是6项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权8-10同样是6项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权1-6中的任一项都是在权7-10之前,即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么说,这种写法是符合细则R22.5的要求的。
另外,这种写法也符合细则23.2中“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的要求。
2)关于专利局的操作。在06年的一次会议上,专利局一位领导举了类似的例子,并说明这种写法是可以的。
3)个人实践。在涉外案件和国内新申请案件都遇到过这种写法的,并且审查员并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4)扯远一点。即使这种写法不符合法、细则或指南的某些规定,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也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行政活动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包括“高效便民”,要求“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30条权利要求得比10条多交多少钱哪!!!)

2楼看来经验丰富,而且说的也很有份量,真是太好了。

不过有点问题还是需要商榷。
我考虑这个问题时还有一点,不仅仅是细则23.2。还有《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3.2中最后一句话所说: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用这条标准怎么解决“一项从权引用多项独权”的问题呢?
水晨雨星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16 06:13:40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2楼意见值得商榷。
       由于不同审查员的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只能以《审查指南》作为的最有力的依据。
      审查指南06年版P142:
      “......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由审查指南可知:
   (1)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2)从第2段描述可知,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一个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或引用几项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举例:
    “ 权1:一种A,其特征在于,包括B;
      权2:如权1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权3:如权1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权4:如权1或权2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权5:如权2或权3所述的一种A,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权4就是第一种情况,权5就是第2种情况。

     因此我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明确规定,一个多项从属只能引用一个在前的独立权项。
dreong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16 05:54:17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不可以吧,指南原话“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page 143 第二段)
xingxingzou  注册会员 | 2008-9-16 03:11:51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怎么引用了回复不了呀

请问2楼的例子出自哪里?
xingxingzou  注册会员 | 2008-9-16 03:09:18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问题是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好些授权的的案子都有明显的错误
可是审查员不是每次都打盹呀
所以有些时候照着那些写,根本不可行。

下面是一件授权了的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大家可以看看。

上面的问题请问大家有没有比较权威的官方材料能够说明。
谢谢
西风误  游客 | 2008-9-16 02:10:31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simon所举的例子并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22.5的规定,事实上,这种操作在现实中也是经常运用,审查员都是接受的,至少我所遇到的几十个这样的案件中审查员从没提出这样的异议,因为审查员如果不接受,那么得指出违反哪一条,目前来看,这种处理没有违反法或细则或指南的任何条款。
simon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8-9-15 23:50:05

Re:一个从权可以引两个及以上独权吗?

huanglei wrote: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5款
该如何理解?
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1)还是参考我在上面举的例子吧。权1-6是6项发明,并具有单一性。权7引用1-6,那么权7实际上是6项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权8-10同样是6项发明的从属权利要求。权1-6中的任一项都是在权7-10之前,即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么说,这种写法是符合细则R22.5的要求的。
另外,这种写法也符合细则23.2中“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的要求。
2)关于专利局的操作。在06年的一次会议上,专利局一位领导举了类似的例子,并说明这种写法是可以的。
3)个人实践。在涉外案件和国内新申请案件都遇到过这种写法的,并且审查员并未对此提出反对意见。
4)扯远一点。即使这种写法不符合法、细则或指南的某些规定,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也可以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行政活动所遵循的法律原则包括“高效便民”,要求“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30条权利要求得比10条多交多少钱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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