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自己的看法:
权利要求中的内容有时候不能太细,如果写得太细反而不利于保护自己的产权,下面举个十分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比如:底座和侧板之间的固定问题,有以下两种写法:
一、过细的写法:
1、......底座和侧板之间通过4颗螺钉固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属的......,其特征是:4颗螺钉为圆柱头内六角螺钉;
3、根据权利要求1所属的......,其特征是:4颗螺钉在一条直线上,且等距离排列。
二、笼统的写法:
......底座和侧板之间通过若干颗螺钉固定。
在以上两种写法当中,第一种写得太细,第二种写的比较笼统,我个人感觉,第二种写法要比第一种写法效果好,因为:
1、按照第一种写法,你就把螺钉的数量、类型及位置等给限制死了,如果别人不使用4颗螺钉,而使用6颗或者8颗螺钉,那么是否还在你的保护范围之内呢? 2、如果别人不使用圆柱头内六角螺钉,而使用的是十字槽螺钉,那么是否还在你的保护范围之内呢?3、如果别人使用的螺钉不在一条直线上,也没有等距离排列,那么是否还在你的保护范围之内呢?
因此我感觉写得太细反而对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利!
如果按照第二种笼统的写法,我们就可以认为,无论你使用哪一种类型的螺钉,无论你使用了多少颗,也无论你螺钉的排列方式如何,都在我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人倾向于第二种写法。
但是,在有些时候,数量、位置和排列对技术性能会产生重要影响,比如高频线路板布线设计中,弱信号输入线必须远离高频干扰源,元器件的排列位置对线路板的工作稳定性产生致命影响,是在实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采用过细的写法。
当然了,本文所列举的是十分简单的例子,在实际应用中固定用的螺钉在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在文件中体现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