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审查员指出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具备创造性时,申请人将原来仅记载于说明书中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某一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替换原来不具备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和原权利要求的主题相同。\"
杨老师,我认为“替换”好像不可以吧。我觉得应该是“补入”好一些吧,因为即便修改后的主题不变的话,采用“替换”方式也是不妥的,因为如果申请人可以任意替换的话,那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以完全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不一致,甚至保护的对象都不一样,比如说“一种自行车,其特征是车把。。。”说明书中又有对轮子的描述,如果车把没有创造性,难道可以把轮子的特征替换成车把的特征?如“一种自行车,其特征是轮子。。。”
请杨老师赐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