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转让] 驰名商标与名牌区别

2007-7-3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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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与名牌区别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驰名商标网     时间:2007-7-21     编辑: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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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的主体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中国品牌的评价机构则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和管理,“名推委”是非常设机构。

   二、认定的标准不同。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则是: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4.企业具有先进可*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7.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可以看出,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侧重市场认可,而中国名牌的评价侧重于生产规模和技术条件。

   三、认定和保护政策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而中国名牌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四、国际范围内认可程度不同。

   驰名商标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法律认可的概念;而目前除中国外,其他任何国家尚无政府授权评选国家名牌产品的机构。

   五、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则是目前规范中国名牌评价工作的一部部门规章。

    六、认定的程序不同。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中国名牌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则由省、区、市质检局掌握,最后的初选、征求意见和公布工作由“名推委”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进行,其评价结果不受司法监督。
   但是,在消费领域,消费者往往不关心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产生、由来和二者的法律地位,他们受媒体广告的导向作用,在购买商品时通常相信名牌,不认真查看商标,这实质上是一种消费误区。把消费者引入这一误区的主要原因有:第一,“驰名商标”是法律术语,远离大众文化,而“中国名牌”是口语,通俗易懂,易于传播;第二,中国名牌数量多、广告滥。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已开展了十几年,至今才认定400多件,而中国名牌4年便推出近600个产品。
   加强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识,同时端正生产企业的品牌意识,是市场经济监管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
 
   第三,加大驰名商标的宣传力度。各级地方工商机关要在消费者中广泛普及驰名商标知识,提倡认牌购物和理性消费。
    1、所依托的法律体系不同。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国际性条约有1883年缔结、我国1985年3月加入的《巴黎公约》、1994年4月由关贸总协定各成员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CUP)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简称《联合建议》);法律、行政法规有2001年12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改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2002年8月3日以国务院第358号令发布并于同年9月15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行政规章有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与管理依据的是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局令发布施行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质[2002]37号文件印发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2、所采取的方式和实现的目的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采取认定的方式,所谓认定就是确切地认为。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行政认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出司法认定。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都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在案件中认定,即实行“被动保护、个案有效”的原则,也就是在有关商标案件中,当事人须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据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并提供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救济。从中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的根本目的是出于保护,而不是作为政府颁发的名牌桂冠。 中国名牌产品采取评价的方式,所谓评价就是评定价值高低。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日常工作。评价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经过初审、初选、公示、审议、公布等一系列程序,最后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中国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3、所考虑的因素不同。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随着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的发展和贸易、消费方式的演进,商标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成为了蕴含着丰富经济、文化、社会等内涵的重要载体,实际上驰名商标认定所考虑的因素极具综合性。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行业前列;企业具有先进可*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设备,技术创新、核心竞争力居行业前列;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内容虽然很多,但主要是突出产品的质量。 让我们看一看家喻户晓的耐克神话:在一栋两层楼的耐克总公司,看不见一双鞋,员工们只忙着做两件事:一件事是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另一件事是管理它散在全球的公司。虽然没有一台生产设备,耐克总公司却建起了一个遍及几十个国家的帝国。一双耐克鞋,生产者只能获得几个美分的收益,而凭借其在全球的销售,耐克总公司却能获得几十甚至上百美元的利润。从这个神话中不仅可以体会到世界驰名商标的神奇,也不难看出突出质量管理体系的中国名牌产品远远不及与世界惯例接轨的中国驰名商标所具备的丰富内涵。

    4、所获得的法律保护不同。

    由于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从《巴黎公约》对其保护开始,很多国际性条约,以及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是以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确定的,并不断趋向严格化。一是法律体系完备。从国际性条约到法律、行政法规,到行政规章,尤其是对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专门作出了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把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欺骗或者误导公众的现象可得以解决。如我市湖北洋丰集团“洋丰”牌磷肥在全国拥有广大市场,在外省却屡遭傍名牌的困扰,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唯一有效的办法是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而决不是评选中国名牌产品所能解决的。二是保护力度大。除了行政保护外,还有司法保护,特别是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最具威慑力的保护。《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既是对商标的一般保护,更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三是保护范围广。地域上从国内到国外都会受到相应的保护;形式上不仅保护注册商标,而且也保护未注册商标;品种上从商品扩大到服务,从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与服务扩大到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与服务。 中国名牌产品的保护在《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按国家《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动享受免检产品的待遇,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的重点保护范围。而如何真正获得强有力的保护就很难说了,当然并不否认可以受到《产品质量法》的保护。

    5、所具有的价值不同。

    商标的基础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它能把一个企业、一个产品的质量、服务等方面的信息用一种集约的形式传达到消费者心目中,并形成一种持久印象。而驰名商标的作用远远不止于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还代表着其赖以驰名的丰富内涵和综合竞争力。驰名商标的重要基础是不断创新的先进科学技术、长期稳定的质量、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消费者对商标的信任感和安全感,其特征为:商标使用时间长,使用区域范围广泛,为广大消费者知晓和喜爱;商品占有市场份额较大,在国内外同行业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广告投入极大,广告覆盖域为一般商标所不能及等。关于驰名商标,有一个经典假说:如果有一天一把大火把可口可乐公司烧了,它仍然价值700亿美元。700亿美元是可口可乐这个世界第一大品牌(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让人们从中感受到驰名商标的巨大价值,而在产品同质化情况下,作为中国名牌产品主要凸现的是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是不可能达到驰名商标含金量所具备的境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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