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津两地\"狗不理\"再战公堂 \"狗不理\"服务还商品?
作者:佚名     来源:齐鲁晚报     时间:2007-7-28     编辑: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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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狗不理”一审败诉后,改变策略卷土重来
  天津济南两地“狗不理”对簿公堂 二审开庭审理

  25日,天津和济南两地的“狗不理”商标侵权案在济南中院开庭审理。两地“狗不理”今年曾经对簿公堂,结果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败诉。除了一方面提起上诉外,天津方面又在济南中院另外提起一个诉讼,还是状告济南大观园天丰园饭店,不过这次他们改变了策略,不再将“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起诉,而是作为商品商标起诉。

  大众网--齐鲁晚报济南7月25日讯 在之前的那场诉讼中,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是以济南天丰园饭店侵犯其“狗不理”服务商标起诉的。但由于天丰园饭店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开始将“狗不理”用于猪肉灌汤包服务项目,法院判决天津方面败诉。

  一审败诉后,天津方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出判决结果。同时,天津方面再次向济南中院起诉,此次将“狗不理”作为其商品商标,状告济南方面将“狗不理”用作商品商标,因而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19万余元。   

  焦点——

  “狗不理”:服务还是商品?   

  原告说自己早在1980年就在包子上注册了“狗不理”的商品商标,1994年又将“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注册。其实,“狗不理”最初是作为服务标识使用的,经过历代传承,如今的“狗不理”已成为发源地天津的一张城市名片。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原告提交的2006年4月、11月拍摄的照片显示,天丰园饭店门口、通道内写有“中华名吃 狗不理包子”等字样。

  被告则说,2006年5月,饭店装修摘除了原告所说的牌匾,门口的牌子已改。

  原告认为,被告将“狗不理”用在包子、猪肉灌汤包前面,正是表明用在了商品上。被告则说,餐饮业是服务行业,猪肉灌汤包是其中一个服务项目,“狗不理”是作为该项目的标识使用的。

  被告提出,自己所用的“狗不理”的字体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字体不同,且冠以“天丰园”,不会造成混淆。原告则认为,商标的相同或近似都是不允许的。

  

  庭审结束——

  双方接受调解   

  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都同意。记者问原告方调解的底线是什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魏显波说,被告停止使用“狗不理”是他们的底线,至于赔偿数额,倒是可以商量。魏显波说,一个企业往往是以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来作为其提供服务的商标。被告的企业字号是“天丰园”,却以“狗不理”作服务标识,不符合逻辑。如果被告没有自己的字号,而是一直使用“狗不理”经营灌汤包,他们就不会起诉,因为这是法律允许的。

  被告方代理人马鸣律师认为,餐饮业和其他服务业不同,有其特色,一个餐馆如果仅仅经营劳务,而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是不可能的。所以,是商品还是服务有一个重合的地方。如果说没有狗不理包子,或不允许制作狗不理包子,那“狗不理”作为服务商标也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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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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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克枫律师  中级会员 | 2007-7-30 18:11:41

Re:鲁津两地"狗不理"再战公堂 "狗不理"服务还

其实就本篇文章所陈述的能分析出鲁已经侵犯津的商标权,一审败诉很可能有证据组织的原因,其实津完全可以连同不正当竞争诉由一起起诉,本身津对“狗不理”就有商号权,且狗不理同时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也有名称权,多种途径,当然打不正当竞争前提条件是狗不理不能是餐饮业的通用名称,我个人认为不是通用名称。

      我在网上找到了判决的相关新闻: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其一直持续经营,并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使用“天丰园狗不理”作为区别于天津的“狗不理”的招牌。原告虽然成为了有关商标的权利人,但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被告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原告“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因此,被告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权。

        法院的这种判法值得商榷,商标侵权不是以混淆为为前提,也不能是以“既定事实”为抗辩理由,我估计法院的判决依据应该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的54条,即服务商标的先用权问题,但我个人认为服务商标的先用权作为抗辩理由应当由被告鲁来举出充分证据。

       对于商标先用权,不同于专利的先用权,商标先用权也仅限于服务商标且有时间的限制,且指的是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商标才有先用权。看来津的开始策略有点问题,现在又以商品商标起诉,我个人认为还可以加上不正当竞争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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