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 starluan 讨论时,曾经提到过:《审查指南》中规定:“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如果其中的“港澳台的个人”、“外国申请人”在国内有固定居所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审查指南也未对此情况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之后就此问题和局内人士进行过交流,有关此问题,局内的理解是:审查指南中此处所述的“港澳台的个人”、“外国申请人”均指的是在国内没有固定居所的“港澳台的个人”、“外国申请人”,如果是在国内有固定居所的“港澳台的个人”、“外国申请人”,即使作为第一署名人时,也可以不委托涉外代理机构,这时其也可以自行申请而不委托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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