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实效的问题(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问题:
(1) 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6年。但是A一直到05年才得知B的侵权行为。A于06年起诉。
这时,A可以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从01-06年的全部损失。此情况属于连续侵权,A起诉的时候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实效,所以可以要求从01-06年的赔偿,B必须赔偿。
(2)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8年。但是A从05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但是A于08年起诉。
这时,A只能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从06-08年仅仅2年的损失。此情况属于连续侵权,但是由于A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只能要求从06-08年仅仅2年的损失,B必须赔偿。 假如A要求赔偿从01-08年全部的赔偿,B可以全部赔偿,也可以就仅仅赔偿从06-08年的。
(3)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5年,但是从05年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A在05年得知B的侵权行为,并于06年起诉。
这时,A可以起诉,并可以要求B赔偿从01-05年的损失。法院必须授理此案,B也必须赔偿。此情况不属于连续侵权,适用一般的2年的诉讼实效。
(4)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5年,但是从05年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A从05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但是却等到08年起诉。
这时,A仍然可以起诉,也可以要求B赔偿从01-05年的损失。但是法院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授理此案,B可以赔偿也可以不赔偿。此情况不属于连续侵权,适用一般的2年的诉讼实效。
(5)98年A申请发明专利,此专利于99年公开,于02年授权。B在00年看到公开的专利后马上开始实施,但是到02年就停止了。A在06年的时候起诉B,要求其支付在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
如果A是在00-02年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他的诉讼时效应该从02-04年,所以A在06年起诉的时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以此为理由不授理此案,B也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从00-02年的使用费。
如果A是在05年才得知B在00-02年期间有侵权行为,他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05年到07年,所以他在06年起诉的时候没有超过诉讼实效。法院必须授理,B也必须支付从00-02年的使用费。
(6)关于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即使最后的专利真的授权,那么对B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称为侵权也是错误的。应为当时专利权人就没有“专利权”。所以在考试的时候说XX人在保护期内有侵权行为都是错误的呢??
(7)对于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公开日,实用与外观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的时间内,他人的实施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期间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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