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实效的问题(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问题:
(1) 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6年。但是A一直到05年才得知B的侵权行为。A于06年起诉。

这时,A可以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从01-06年的全部损失。此情况属于连续侵权,A起诉的时候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实效,所以可以要求从01-06年的赔偿,B必须赔偿。

(2)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8年。但是A从05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但是A于08年起诉。

这时,A只能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从06-08年仅仅2年的损失。此情况属于连续侵权,但是由于A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只能要求从06-08年仅仅2年的损失,B必须赔偿。 假如A要求赔偿从01-08年全部的赔偿,B可以全部赔偿,也可以就仅仅赔偿从06-08年的。

(3)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5年,但是从05年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A在05年得知B的侵权行为,并于06年起诉。

这时,A可以起诉,并可以要求B赔偿从01-05年的损失。法院必须授理此案,B也必须赔偿。此情况不属于连续侵权,适用一般的2年的诉讼实效。

(4)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5年,但是从05年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A从05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但是却等到08年起诉。

这时,A仍然可以起诉,也可以要求B赔偿从01-05年的损失。但是法院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授理此案,B可以赔偿也可以不赔偿。此情况不属于连续侵权,适用一般的2年的诉讼实效。

(5)98年A申请发明专利,此专利于99年公开,于02年授权。B在00年看到公开的专利后马上开始实施,但是到02年就停止了。A在06年的时候起诉B,要求其支付在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

如果A是在00-02年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他的诉讼时效应该从02-04年,所以A在06年起诉的时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以此为理由不授理此案,B也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从00-02年的使用费。

如果A是在05年才得知B在00-02年期间有侵权行为,他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05年到07年,所以他在06年起诉的时候没有超过诉讼实效。法院必须授理,B也必须支付从00-02年的使用费。

(6)关于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即使最后的专利真的授权,那么对B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称为侵权也是错误的。应为当时专利权人就没有“专利权”。所以在考试的时候说XX人在保护期内有侵权行为都是错误的呢??

(7)对于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公开日,实用与外观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的时间内,他人的实施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期间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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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7-14 00:24:09

Re:关于侵权实效的问题-(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困扰很久的问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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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025  新手上路 | 2007-7-14 01:37:35

Re:关于侵权实效的问题-(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agree![s:2]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14 07:41:58

有关专利权诉讼时效而导致的一些特殊问题

有关专利诉讼时效导致的特殊问题: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和《民法通则》中的一般诉讼时效的原则是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是确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时间规定,越过规定的诉讼时效,权利人的请求得不到支持,侵权人也将不会因侵权而受到制裁。

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可以这样理解:
权利人只要在两年诉讼时效之内提起诉讼,专利权利人可以就起诉之日起2年以内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如果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期间后提起诉讼的,则不得要求自起诉之日起2年之前的侵权损害赔偿。
进一步,对于超过诉讼时期间后提起诉讼的,如果侵权行为自起诉之日起2年之前已经停止,则权利人不能通过起诉获得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权利人在起诉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也应当受理,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当是在受理之后进行判断。

根据上述原则,你所举的例子中:
(1)、(2)正确;

(3)这时可以就起诉之日起2年以内的侵权行为获得赔偿。此外需要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是,“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两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并同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时,才适用该规定。

(4)结论正确,除了需要注意上面(3)的问题外,还要注意的是:法院还应当受理此案,受理后法院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驳回A的诉讼请求。

(5)结论正确,需要注意上述(4)解释中的受理问题。

(6)临时保护期间的实施行为不能称为侵权行为,此时专利权还没有生效。所以把临时保护期间内的实施行为称为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7)对于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公开日,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的时间内,他人的实施行为不仅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临时保护,实施人也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如果实施人是在申请日前就做好实施准备的,还可以在专利授权后取得先用权。


starluan wrote:
关于侵权实效的问题(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问题:
(1) 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6年。但是A一直到05年才得知B的侵权行为。A于06年起诉。

这时,A可以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从01-06年的全部损失。此情况属于连续侵权,A起诉的时候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实效,所以可以要求从01-06年的赔偿,B必须赔偿。

(2)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8年。但是A从05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但是A于08年起诉。

这时,A只能要求B停止侵权,并赔偿从06-08年仅仅2年的损失。此情况属于连续侵权,但是由于A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只能要求从06-08年仅仅2年的损失,B必须赔偿。 假如A要求赔偿从01-08年全部的赔偿,B可以全部赔偿,也可以就仅仅赔偿从06-08年的。

(3)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5年,但是从05年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A在05年得知B的侵权行为,并于06年起诉。

这时,A可以起诉,并可以要求B赔偿从01-05年的损失。法院必须授理此案,B也必须赔偿。此情况不属于连续侵权,适用一般的2年的诉讼实效。

(4)01年A获得专利权,与此同时B开始侵权行为,并一直延续到05年,但是从05年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A从05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但是却等到08年起诉。

这时,A仍然可以起诉,也可以要求B赔偿从01-05年的损失。但是法院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授理此案,B可以赔偿也可以不赔偿。此情况不属于连续侵权,适用一般的2年的诉讼实效。

(5)98年A申请发明专利,此专利于99年公开,于02年授权。B在00年看到公开的专利后马上开始实施,但是到02年就停止了。A在06年的时候起诉B,要求其支付在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

如果A是在00-02年间就得知B的侵权行为,他的诉讼时效应该从02-04年,所以A在06年起诉的时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可以以此为理由不授理此案,B也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支付从00-02年的使用费。

如果A是在05年才得知B在00-02年期间有侵权行为,他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从05年到07年,所以他在06年起诉的时候没有超过诉讼实效。法院必须授理,B也必须支付从00-02年的使用费。

(6)关于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即使最后的专利真的授权,那么对B在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称为侵权也是错误的。应为当时专利权人就没有“专利权”。所以在考试的时候说XX人在保护期内有侵权行为都是错误的呢??

(7)对于发明专利从申请日到公开日,实用与外观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期间的时间内,他人的实施行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期间不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7-15 04:35:50

Re:关于侵权实效的问题-(判断我的理解对吗)

谢谢杨老师。
又占用了很多您的宝贵时间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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