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巴黎公约》中优先权一问

2007-6-28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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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4th指出,外观可以要求实用新型的优先权。而我国不允许,岂不是违反了约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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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29 01:48:01

Re:《巴黎公约》中优先权一问

专利法详解中说到可以。

“首次申请为实用新型的,可以随后提出一份外观设计申请,以该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其优先权基础。但此时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反之不可。”

不过我没见到这种申请,国内不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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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2  高级会员 | 2007-6-29 17:13:59

Re:《巴黎公约》中优先权一问

我国只能“发明-新型”的优先权互通吧?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9 18:06:42

Re:《巴黎公约》中优先权一问

巴黎公约从本质上是国与国之间的公约,其所约定的是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外国优先权涉及的是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权利如何确定的问题

但本国优先权只涉及中国内部的权利如何确定的问题

所以说从法理上讲  巴黎公约对国内法如何规定  无权干涉

换句话说,巴黎公约本身并不涉及本国优先权的问题

我国不允许外观设计要求本国优先权  并不违反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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