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审查指南中的疑问?谢谢

2007-6-20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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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中发现申请人(外国人,外国组织等)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作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这是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6.1.1中的内容。

我的问题是,为申请人如果是外国人、外国组织等,如果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应该不予受理吗
怎么还有补正的说法呢?是先受理,在补正?有点冲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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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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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0 18:35:48

Re:审查指南中的疑问?谢谢

细则41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其实关于法18、19条应该是属于细则44条初步审查的范围

在受理部,人家只是看看是不是明显不符合18、19条,

比如:代理所是某省的某个县级市的代理公司(由于涉外的所大部分集中在大城市)或者受理部的人知道该所不是涉外的,都可以不予受理,其他的情况他们应该不管吧,毕竟属于初审部的管辖范围。

我乱讲一通,不要拍我。

哈哈,这种问题应该让审查员来解答,或者像Laoqu等高手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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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6-20 19:30:43

Re:审查指南中的疑问?谢谢

不冲突,这是指错误授理的情形,难道你还不允许审查员犯错误呀,他们也不是圣人.
diamand  注册会员 | 2007-6-20 21:54:44

Re:审查指南中的疑问?谢谢

不是应该不予受理吗
怎么还有补正的说法呢?是先受理,在补正?有点冲突啊

我觉得没有地方说应该不予受理啊?LZ是在哪里看到的不予受理呢?

根据法第44条:如果
为申请人如果是外国人、外国组织等,如果未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那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要求其补正,期满没有答复的,视为撤回.
尖峰  注册会员 | 2007-6-20 22:56:13

Re:审查指南中的疑问?谢谢

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

2.2 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章第2.1节(1)、(2)、(3)中规定的受理条件之一的。
(2)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3)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4)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5) 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6)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7) 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
maymay552000  新手上路 | 2007-6-21 05:09:09

Re:审查指南中的疑问?谢谢

我认为审查上是说,在中国无固定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未委托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要求它补正,
如果它委托的是无涉外资格的,在受理时是看不出来的,所以要补正.
个人观点.(小屁孩一个,别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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