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共同委托的问题

2007-6-6 14:42
39093
审查指南p27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问题:
(1)这里所指的外国申请人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没有住址和营业所的呢,还是理解为广义上的外国人呢?

(2)要是一个有营业所或居住超一年的外国人做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和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一起申请, 是不是就不委托了?

(3) 港澳台的个人做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和有营业所或居住超一年的外国人一起申请,是不是可以委托国内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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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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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6 16:49:02

Re:共同委托的问题

“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s:4]

学习了,呵呵,这里的外国人,包括有固定居所和没有固定居所的。

这一分,得的惭愧啊,哈,楼下的说得对。昨晚看“土伦杯”,头晕的现在。楼主不好意思啊。[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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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kel  注册会员 | 2007-6-6 17:11:45

Re:共同委托的问题

(1)这里所指的外国申请人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没有住址和营业所的呢,还是理解为广义上的外国人呢?

参看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但是港澳地区个人可以委托指定的或者普通的代理机构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推断这里的外国人应当指的是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该指的是广义上的外国人。

(2)要是一个有营业所或居住超一年的外国人做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和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一起申请, 是不是就不委托了?

港澳个人或者企业和其他组织与外国人共同申请,部分第一申请人,应当委托指定代理机构。
(3) 港澳台的个人做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和有营业所或居住超一年的外国人一起申请,是不是可以委托国内代理机构?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清楚的说明了
二、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七、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与港澳地区的法人共同申请专利的,按港澳地区法人办理申请手续;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的法人与内地人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如果申请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香港居民或澳门居民或港澳地区法人的,按本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审查指南规定了
港澳台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涉外机构办理。

专利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了
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申请申请专利视第一申请人。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请大家积雪讨论。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9 06:06:23

Re:共同委托的问题

starluan wrote:
(1)这里所指的外国申请人是不是应该理解为没有住址和营业所的呢,还是理解为广义上的外国人呢?
新指南中的“外国申请人”专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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