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的无效

2007-5-30 07:18
39715
如果专利以“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针对说明的理由被无效的话,且确实存在该问题,
而说明书在无效的时候不能修改,只能修改权利要求,这样的话,是不是整个专利就会被无效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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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5-30 18:33:4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的无效

coolge2005 wrote:
如果专利以“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针对说明的理由被无效的话,且确实存在该问题,
而说明书在无效的时候不能修改,只能修改权利要求,这样的话,是不是整个专利就会被无效掉?

谢谢。

不一定,要看“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的影响范围有多大,如果全部的权利要求都受影响,而且也没法提出新的有效的权利要求,那才会整个专利被无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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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ge2005  注册会员 | 2007-5-31 05:41:12

Re:关于“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的无效

谢谢,明白了。但是,我觉得,如果最终授权的专利确实超过中间文本的范围,那么再怎么重新组合或删除权利要求,说明书依然还是修改超范围(这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实事),因此这样的话肯定无效了。

关键说明书在无效的时候不能修改。
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5-31 08:42:1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的无效

参见指南p377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padalin  注册会员 | 2007-5-31 17:06:54

Re:关于“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的无效

starluan wrote:
参见指南p377

4.6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4.6.2 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4.6.3 修改方式的限制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请教一下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对其从属权利要求”指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从属权利要求吗?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31 18:24:17

Re:关于“修改超范围”或“说明书不清楚”等的无效

padalin wrote:
请教一下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对其从属权利要求”指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从属权利要求吗?

1.我的理解是,很大可能在答无效的时候是将独立权利要求限定到其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的。也就是说,要放弃独立权利要求,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新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就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这个新合成的从属权利要求很有可能会上升为将来的独立权利要求。那么修改就超范围。

所以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2.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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