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侵权时效

2007-6-3 19:26
39016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问是不是有点矛盾?

对于“得知”
“所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切发现和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所谓“应当得知”,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确实不知道其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但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可以推定其应该知道的情况。如侵权产品的公开销售和使用。”

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家里亲戚在大钢铁公司工作,他说,德国人跟他们抱怨,中国那么大,我们很难知道在哪里对我们产品发生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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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3 19:47:27

Re:关于侵权时效

1. 从法律法规的层次关系来说,如果《专利代理实务》和《专利法》规定真的有冲突,应该以《专利法》规定为准。

我手上现在没有《专利代理实务》一书,但是: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作为代理人,你“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这仅仅是个诉讼应对的策略,但是并不保证法官或者相关处理机关就接受你的这个理由。是不是接受,还要看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另外,对方完全可以以专利法的规定来对抗你的理由。

2.至于“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那就是由“《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来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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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tyfool  注册会员 | 2007-6-3 21:12:40

Re:关于侵权时效

侵权时效的确定和不是由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起算,而是由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的时间起算。

专利代理实务上的意思是,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提诉日前两年以上,那么专利权人也就可能在提诉日两年以前即得知或应当得知了该行为。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这一点,即可利用法62条抗辩。

另外《专利代理实务》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3 23:15:33

Re:关于侵权时效

coolge2005 wrote: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我觉得《专利代理实务》这种说法有些不准确。

专利法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主旨是侵权赔偿的时效,不是判定是否侵权的时效。
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会胜诉,但可能得不到赔偿。

所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说法欠妥。
coolge2005  注册会员 | 2007-6-3 23:37:20

Re:关于侵权时效

too_late wrote:
1. 从法律法规的层次关系来说,如果《专利代理实务》和《专利法》规定真的有冲突,应该以《专利法》规定为准。

我手上现在没有《专利代理实务》一书,但是: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作为代理人,你“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这仅仅是个诉讼应对的策略,但是并不保证法官或者相关处理机关就接受你的这个理由。是不是接受,还要看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另外,对方完全可以以专利法的规定来对抗你的理由。

2.至于“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那就是由“《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来平衡了。
谢谢。
对于第二点,貌似法律界好像还在探讨,关键是怎么算是“得知或应该得知”
中国那么大,很多情况下,尤其对于方法,在2年内根本无法“得知”,这也是一些外国公司担心的地方。
http://shangbiao.lawtime.cn/sbzhuanliq/2006091531480_2.html
hewenwu  新手上路 | 2007-6-4 00:35:33

Re:关于侵权时效

coolge2005 wrote:
《专利代理实务》P958写到:
“由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若己方的实施行为发生在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日起两年之前,则可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

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请问是不是有点矛盾?
too_late wrote:
1. 从法律法规的层次关系来说,如果《专利代理实务》和《专利法》规定真的有冲突,应该以《专利法》规定为准。

说点自己的看法,《专利代理实务》只是一本书(或著作)而已,不是法律渊源,其与《专利法》的关系不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前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中法官不可能依据,参照或者引用《专利代理实务》。如果《专利代理实务》有与《专利法》不同的观点,如果是对学术的探讨,那么可以讨论;如果是指导读者实务操作,那么就是作者错了,至少是不准确的。
coolge2005 wrote:
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家里亲戚在大钢铁公司工作,他说,德国人跟他们抱怨,中国那么大,我们很难知道在哪里对我们产品发生侵权。
too_late wrote:
2.至于“如果一个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没固定居所和营业场所等的话,即使侵权产品在中国某个地方公开使用了,也很难得知其权益受到侵害吧。这样的话,很容易错过时效吧。”

那就是由“《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来平衡了。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专利法》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被侵权人不知道且不应知道时,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两年;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在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laoqu wrote:

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会胜诉,但可能得不到赔偿。

所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说法欠妥。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的观点有:1.实体权消灭主义;2诉权消灭主义;3.抗辩权发生主义;4.胜诉权消灭主义。依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应当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无论采用哪种观点,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则原告不会胜诉,除非被告方抛弃其时效利益。但除实体权消灭主义外,原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力并不因此消灭,如果侵权人主动赔偿,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民通意见》第138条,第171条)。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4 02:35:09

Re:关于侵权时效

laoqu wrote:
我觉得《专利代理实务》这种说法有些不准确。

专利法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主旨是侵权赔偿的时效,不是判定是否侵权的时效。
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会胜诉,但可能得不到赔偿。

所以,”以诉讼时效抗辩作为己方不侵权的理由“说法欠妥。
对不起,说法不准确。
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仍可起诉,但可能得不到赔偿。但不能胜诉并不意味着不侵权。

谢谢hewenwu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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