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问

2007-5-28 02:02
359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21号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我的问题:

怎么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我记得不知是详解还是审查指南里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必要技术特征(两者一起)确定的范围为准。

到底是我记错了还是上面得法律解释错了?
还是理解得问题?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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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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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8 02:53:49

Re: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问

首先,这个司法解释不可能错。我的理解是,你困惑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吧,权利要求中的最好记录的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写入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会使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和《审查指南》中的规定没有冲突的啊!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3.3.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中,提到了你所说的那句话,在前序部分说的是“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特征部分说的是“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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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8 04:44:07

Re: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问

回答得很好,谢谢!

看来看似平常的语言,一定要区分清楚了。不然把自己都弄混混淆了。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4 00:11:29

Re: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问

too_late wrote:
我记得不知是详解还是审查指南里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必要技术特征(两者一起)确定的范围为准。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全是”必要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必要技术特征(两者一起)确定的范围为准“中的”前序部分和必要技术特征“应该是”前序部分和区别技术特征“。
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4 22:13:16

Re: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问

谢谢laoqu , 我也看明白了,是自己混淆了。

有时候,专利就是抠字眼的行业,一字定生死。马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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