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问题] 专利费用减缓问题?

2007-3-31 01:39
54374
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咱公司申请专利准备申请减缓专利费用在有以下几个问题请教各位老师:
1.单位经济困难的证明:A 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证明;B 其他的证明需要达到什么程度;
2.单位申请减缓的金额是否需要在后来需要补交:A 我询问了专利局结果是若是转让则需要补交,其他情况不甚清楚;?补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有没有办法规避实效的问题?

谢谢各位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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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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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y_G  新手上路 | 2007-4-3 22:13:51

Re:专利费用减缓问题?

一般来说我们这里只需要知识产权局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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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vor  新手上路 | 2007-4-5 16:05:10

Re:专利费用减缓问题?

是不是说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吗?
盈盈  注册会员 | 2007-4-5 18:26:20

Re:专利费用减缓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
(第39号)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也是应该的,正如同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同样的道理。但是,如何评估发明创造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取得经济收益后仍不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具体由哪个部门去负责处罚,如何处罚等,就我所知,国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
zfonline  新手上路 | 2007-4-5 20:10:01

Re:专利费用减缓问题?

谢谢楼上的,顺便也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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