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致认为,能够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主体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标准,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独立劳动能力,以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因如此,社会保险机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将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不再受理用人单位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购买社保的申请。而此种情况,也会给实践中带来问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按照该条款规定,该地方性法规是赋予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其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所受人身伤害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费用之权利。工伤保险原本系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用工安全、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从而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向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只要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其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不用考虑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于用人单位者,只要依法购买工伤保险,除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外,便不存在其他赔偿内容。但实践中,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系有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之风险,至少法律规范上系有劳动者主张该权利之依据。这对用人单位而言,风险是非常大的,即使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只要其非故意为之,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系按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计算,无须考虑劳动者自身之过错所需承担之比例。
综上,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依法可以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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