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继续工作,是否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各地各有不同,本文仅对广东省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继续工作是否有权享有工伤保险进行梳理。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按照雇佣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处理,劳动者在发生事故伤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相关案例】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279号“冯某与广州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二审“
案情简介:冯某,1961年出生,在某广州某公司工作,公司从2008年7月份开始为冯某购买工伤保险至2012年9月份。2012年5月,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住院,同年12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冯某已经超过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据此向冯某作《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和一审法院维持了该决定,冯某不服提起二审上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本案中,冯某1961年出生,其工作的公司自从2008年7月开始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至2012年9月份。2012年5月冯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冯某与用人单位仍系劳动关系。冯某已依据上述规定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而社保局认为冯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决定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与上述规定不符,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处理错误,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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