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谈一种新的专利制度

2012-8-19 14:21
14470
    在当前这种专利环境下,普遍认为实用新型的价值较低,我们甚至可以看到,很多业内人士将大部分实用新型直接唤作垃圾专利,以至于大部分企业和代理,都瞧不上实用新型。在此背景下,实用新型通常只被用于充当门面和指标,并且产生了大量的新型无用论,实用新型的价值正被日新月异地贬低。
    在此影响下,甚至很多专利从业人员,都不清楚实用新型的意义。对于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很多前辈们认为,实用新型会被无效,而发明不易被无效;还有就是,实用新型保护作用弱;而新人们在这种思想的教导下,也普遍形成了这样的观念;以至于有些人还建议,取消实用新型制度。实际上,在正常的秩序下,这种观点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首先,在专利法上,实用新型的侵权责任与发明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同样具有三性的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与申请发明专利,其所收到的法律效果,除保护年限外,应当一样的;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实用新型与发明的权利应当是等同的;故而无所谓保护作用的强弱之分。其次,实用新型被无效,那是针对不负责任的、随意申请的实用新型而言的,对于真正具有三性的技术成果,何以无效?
    实际上在我国,实用新型的存在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这也算是国情使然。由于发明专利的实审过程十分繁复,在现有的发明申请量基础上,发明授权周期已相当漫长,若再将现有的实用新型申请量叠加在发明申请量上,那么,恐怕申请人五六年后也不一定能拿到证书,如若某项技术的换代周期较短,如目前的电子通信技术,那么,等到形成专利权,恐怕早已被淘汰。另一方面,较多的公司或个人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以及经验对技术进行专业的检索分析,对于新提出的技术方案,且无论其是否具有创造性,先作为实用新型申请,即可证明其对于该技术的提出日;在申请的过程中,申请实用新型要比发明专利节约很多的时间、精力以及金钱,这使得申请人的成本大幅减小,有利于促进专利的发展。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实用新型,当涉及专利纠纷时,若具有创造性的,仍然具有与发明专利等同的法律效力,却已节约了较大成本;若无创造性的,则被无效,然而,却自始没有花费多少成本;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出,如若不考虑面子问题,实际上申请实用新型的性价比极高。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的泛滥,却造成了一个极其恶劣的专利环境,导致发明专利的价值也被其拖垮。对于目前的专利环境,我想业内人士应当没有几人会反对,普遍认为,一滩烂泥!而媒体仍然在鼓吹科技创新所取得的辉煌成绩,其直接证据就是专利申请量,而申请不代表授权,这种鼓吹的声音是极其虚弱和无知的。对于目前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要比媒体高级一些,通常会拿专利证书说事,比如,6项有效实用新型充当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直接发起侵权诉讼;但是,授权也不代表先进技术;比如,我在纸上画坨狗屎,申请个外观专利,照样能授权;可见,即便拿有效专利办事,仍然是虚弱和无知的。但是,由于专利法的特殊性,通常只能是做具体撰写和流程工作的人员,可以深切体会到各类专利的含金量,对于外行而言,往往理解得十分浅薄,以至于良莠不齐的实用新型专利,混入各种行政及司法程序中,扰乱社会秩序。并且,在目前的环境下,垃圾专利更为猖獗,它的肆虐,将严重浪费社会的精力的财富。虽然,目前有较多的提议,认为实用新型在行政程序中通行时,需附具检索报告;专利法中指出:实用新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检索报告;而在《XX若干问题解释》中指出:实用新型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应当出具检索报告。但是,由于手续上的繁琐,以及上文所述的,外行真的不能深刻理解实用新型,因此,在实际办事程序中,实用新型附具检索报告的实为鲜有。
    为此,欲促进专利环境的良性发展,不能从外行入手,而应当从业内出发。从业内出发时,由于利益问题的不可消灭,也不能从从业人员出发,那么,只能从专利制度出发。故而,鄙人认为,实用新型的制度,一方面需要符合实用新型本身所存在的意义,一方面要抑制权力滥用的问题。那么,可以这样:在申请实用新型的过程中,经形式审查,合格的,仅注册在档,并公布相应的注册日,而不颁发专利证书;如此,可以证明申请人公开提出技术方案的日期,而在申请人请求技术检索,并经检索认为,符合三性的情况下,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并且,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生效日为前述的注册日;至此,仍然保障了申请人迅速占据技术高点的权利;并且,由于未经检索的实用新型无专利权证书,因此可以有效防止垃圾专利滥用的问题。
    另外,对于新制度下的实用新型的三性的审查标准,则仍然按照现有制度的标准进行,即,创造性要求较发明专利略低。如此,这种新的实用新型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专利环境的良性发展。当然,由于本人能力、见识、精力的有限,对于这种制度的具体流程事务方面,如各种期限、费用、行政及司法规则,难以一一探究;并且,对于该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和缺陷,也暂时只能期待业内人士不吝赐教。但不管如何,当旧的制度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时,新的制度总要在曲折中辗转形成,探索的本身就是一种进步的体现,这种进步,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团结一致,共同争取!

   
    专利行业实务、法律、生意、挖掘,各种探讨,诚邀各位同僚加入:国家专利工作者联合群:146114839,群主:江苏莫奈;验证信息:专利制度。
分享到 :
0 人收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