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3-19 23:44:13

中国最牛的发明专利(一种检验是否贪官污吏的方法)

中国最牛的发明专利(一种检验是否贪官污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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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3-26 21:35:09

Re: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

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与一个伪造专利证书、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冒充为专利、仿冒他人专利的人结合会产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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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4-2 16:32:11

专利无效过程成了对前任复审委的争夺战

1、频繁循环诉讼 专利无效成利益博弈“暗器”。无效过程成了金钱和权力的较量。
2、今天的专利复审委就是明天的无效代理人,无效过程成了现任复审委与前任复审委之间的滑稽戏,而付戏费的人是专利权人和请求人。
3、只要有过复审委的经历,代理费就是普通代理人的数倍,专利无效过程成了对前任复审委的争夺战。
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4-4 17:30:44

Re: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

一个伪造专利证书、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将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冒充为专利、仿冒他人专利的企业是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新乡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真是天大的笑话。作为河南人,对有如此高新技术企业和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都感到“丢人”。
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4-5 18:31:24

上诉人请求法院延期判决理由不成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XXXXXXXX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和本专利权人,受公司指派协助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自己请了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无效本专利,正部级研究员有能力无效本专利的理由不成立,其根据如下:

1、本次开庭,上诉人提供给法官的答辩词技术部分,已完全区别于上诉书的内容,且采用了第三次无效请求书内的理由(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第22条第3款)。在本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已证明其理由不成立。

2、上诉人向本庭法官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第四次无效请求书(未出示相关证据部分),且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违反了专利无效的基本程序,其行为明显恶意。专利无效请求书应由专利复审委向本专利权人转交,在此前应处于保密状态,上诉人将它对社会广泛发布,是对本专利及被上诉人的明显伤害。

3、第四次无效请求书的产生过程,也说明了上诉人对第三次无效请求失去信心。

某人用“应对方案”名于2010年2月10日以跟贴的方式,在百度贴吧(http://tieba.baidu.com/f?kz=688024645: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构成及特点_软起动器吧_贴吧22、23楼内,具体内容见附件6)内发布了本次上诉及第三次无效请求信息及理由,从中可以看到,上诉人对请到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后喜悦心情和必胜信心。

本专利权人用“zuh8061”名于2010年3月2日以发贴的方式回击“应对方案”的无效请求(http://tieba.baidu.com/f?kz=722328568: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_软起动吧_贴吧1楼,具体内容见附件7),并指出了无效请求的明显失误之处。

某人用“qxqrqd”名于2010年3月5日进行跟贴(上个贴子的8、9楼,具体内容见附件6),其内容与“应对方案”发贴内容基本相同,均未提及第四次无效内容。这从一个方面说明,上诉人的第四次无效请求是在此贴之后。

某人匿名于2010年3月10日进行跟贴(上个贴子的12、13、14楼,具体内容见附件8)首次发布了第四次无效请求。该次请求明显回避了本专利权人回击的内容,如引用对比文件时,不敢直接采用本专利语言,而是采用了“相当于”、“隐含公开”等字眼进行装饰,从中可以认为,上诉人的第四次无效请求是对本专利权人发贴的回应,也是对第三次无效请求逐步失去信心的表现。

上诉人的第三次无效请求是在第一次无效请求口审后作出的,且是请求人花大价钱请了一个正部级专利研究员后作出的,仅被专利权人一个跟贴就否定了,并急忙发布第四次无效请求,也是上诉人对第三次无效请求失去信心的表现。

正如上诉人的第三次无效请求是对第一次无效请求的否定一样,第四次无效请求也是对第三次无效请求的一种否定。但请求人轻易地作出了第四次无效请求,且第四次无效请求的理由(创造性不能满足要求)和证据(其中三个均是与证据1和本专利背景技术相同的由频敏变阻器、离心开关等构成的无刷起动器,一个是与证据2和本专利背景技术相同的水电阻有刷起动器,还有一个是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英文文摘)是对第三次无效请求简单的重复。这更加说明上诉人对第三次无效请求失去了信心。

4、上诉人第四次无效请求不会被复审委受理。上诉人第四次无效请求就是在本专利权人回击第三次无效请求后(2010年3月2日)作出的,而请求人第三次无效请求时间是2010年1月14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对超过了一个月后补充的理由和证据复审委不予受理。



二、专利权人对代理人的选择过程就是对上诉人第三次无效请求的否定过程。

本专利权人收到由复审委转交的第三次无效请求后,很快就发现了本次无效代理人是正部级专利研究员。为此,本专利权人在北京及其它地区找到了十余家专利代理公司并取得联系,这些代理公司均声称有与该级别相当的大师级人物,但收费是普通代理人的数倍(最高达十余万元),并称再加多少钱,能保证本专利肯定维持有效;还有一些代理机构,在未看到本次无效代理人身份前,所需代理费仅1-2万元,但看到其身份后,代理的价格立即提高到5万元,且不能还价。同时,专利权人也从网上发现了许多关于专利无效过程中“潜规则”的报道,甚至有人说,专利无效过程就是对“前任复审委”的争夺战,这使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制度的公正性一时失去信心。

为此,专利权人在采用“金钱”答辩无效还是“技术”答辩无效请求间进行了艰难的选择。但在专利权人认真研读了本次无效请求书后,发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在专利权人看来就不成立,且其错误是明显的。如专利权人将金钱花在找“大师级”代理人身上,是对专利无效过程中“潜规则”的默认和推进,同时也是对本专利的一种污辱(请求人还有能力花更大的价钱找更高级别的大师来无效本专利)。最终,专利权人对我国专利无效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认识逐步加强,选择了“技术”答辩无效请求这一正确方式。



三、上诉人在一审失败后,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以侵权产品为参照物,对本专利产品进行恶意攻击(附件2),如不及时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将会进一步加大被上诉人的损失,因此,请求XXXXX高级人民法院及时作出维持XXXXX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决定,避免被上诉的的损失无限地扩大。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

                                                  2010年3月29日
jjwangf  注册会员 | 2010-4-14 18:57:46

Re: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

昏倒。LZ太强了。估计复审委的合议组会被雷翻。
zyh806  注册会员 | 2010-4-21 17:58:15

精选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无效请求的部分答复

精选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无效请求的部分答复
   二、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三的陈述
审Ⅱ.Ⅳ-3.1创造性审查原则:“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1、本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2无论单独比或组合比,所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均是:①如何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②如何控制水电阻的大小。①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离心排气阀,并将排气孔设置在靠近轴心处,解决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转轴上的漏液和爆炸问题;②本专利第一次发明了弹性阻力装置并借助惯性块和电解液等,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它是一个开拓型发明专利,不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公知技术(附件2,附件4,附件5)。根据审Ⅱ.Ⅳ-4.1相关规定,对于开拓型专利,本身就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已通过了国家火炬项目验收、浙江省科技鉴定(附件4)和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这些均是通过科技查新和本领域专家技术鉴定后作出的),且得到了用户广泛好评,它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商业上的成功,符合审Ⅱ.Ⅳ-5.3和审Ⅱ.Ⅳ-5.4相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同时,请求人挖空心思仿冒本专利,花大价钱请一个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第三次无效本专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2、根据审Ⅱ.Ⅳ-3.1,创造性审查应首先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中去找区别特征,而不是从部分元件的结构中寻找。请求人抛开上述原则不顾,将与电机启动无关的离心开关(本专利与证据1比,所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变阻线圈的不足,原因如后续3.E叙述)中的各个零件与本专利中的中的部分零件进行单独对比,明显违背了创造性审查原则。假设请求人能证明离心开关与本专利结构完全相同,将它由空气中转用到电解液中去,仍需克服许多技术难题(如前所述)。因此,由离心开关构成的电解液启动器仍能满足“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或转用发明”对创造性要求的相关规定(审Ⅱ.Ⅳ-4.5或审Ⅱ.Ⅳ-4.4)。
请求人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语言解释证据1,且相关解释无法从证据1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推导出。如离心开关追求的是“开”与“关”的突变,不可能有“弹簧的阻力与极板间的距离成反比”的叙述;而本专利追求的是电阻的连续变化,才有相关叙述。请求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审Ⅱ.Ⅲ-2.3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内容扩大或缩小的规定;且是明显的事后诸葛亮行为,违背了审Ⅱ.Ⅳ-6.2相关规定。
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对《专利审查指南》有透彻的研究,就能抛开上述专利审查原则于不顾吗?
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10-4-21 19:28:58

Re: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

同时,请求人挖空心思仿冒本专利,花大价钱请一个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第三次无效本专利,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顶这句
笨鸟  注册会员 | 2010-5-6 18:38:22

Re:对河南全新侵权第三次无效本专利网上公开答复(详情口审后推出)

激动、不冷静、把精力放在一些形式上,方寸已乱,已经败了一招。看着替专利权着急,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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