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关于抵触申请是否公平的讨论:

2008-12-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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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触申请是否公平的讨论:

假设一个人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化合物A,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三者符合单一性及新颖和创造性。
但是A在权利要求书中只保护了A,而对其方法及应用只字未提。

假设A这样做的目的有两种:
1)其想在递交申请的三个月内通过主动修改将方法和应用补入权利要求中。这样做是允许的。
并且这样可以避免提交申请时由于权利要求过多造成的附加费。
2)其到目前为止只是认识到了化合物A本身的市场价值。而认为其方法和应用没有用。所以不值得申请。
就算今后发现了其方法或应用的价值,认为需要申请,即使不能通过主动修改补入,但是只要在符合分案申请的时间内提分案即可。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其利益应该是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但是这样是否会损害其它申请人的利益呢!!

假设另一个人同样独立发明了化合物A,其制备方法和其应用。
其认识到了化合物A的应用可能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因此其在权利要求书中对A的应用进行保护。
可是,其递交申请的日期在前一个人的申请日之后,初审公开之前。
根据新颖性的定义,由于前者的说明书中记载了A的应用,随后其权利要求未对A的应用进行保护,但是前者仍会对后者造成抵触申请。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是否可以说在先的申请人有“跑马圈地”的行为。其并没有认识到A的应用价值之前,但是其利用抵触申请,
在不花费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先将A的应用这块“地”占住,以观其发展。
而在后的申请人对研究也投入了心血和金钱,并且较早的认识了A的应用价值,在A本身被抢先保护的情况下,试图对其应用进行保护。
但是似乎除非是在先申请人在其申请未公开之前撤回申请,或者在后的申请人购买在先申请人的分案等方法才能获得对A应用的专利权。

的确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在先的申请人以后不主动修改或其不提分案,那么相当于其主动的将后两个发明贡献给了社会。
如果后来的人把他人要免费贡献给社会的专利拿来自己申请专利,收取他人的费用,这样是不合理的。
但是抵触申请的时间通常是他人申请后,公开前。也就是抵触申请的发明人很可能没有看到在先的专利,而是独立的作出发明。
抵触申请虽然属于新颖性的范畴,但是其与申请日前就公开的文献又不太一样。
个人认为设置抵触申请,更多的是考虑今后如果出现分案或主动补入,会造成重复授权的情况。

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有很长的时间,能否说在先的申请人可以利用抵触申请,在最少费用的情况下,“圈住了很长的时间”呢?这样做是否对在后的抵触申请人完全公平吗?

个人一点小想法,关于里面我个人根据法条理解所说的做法,以及“圈时间”的看法,是否正确请杨老师指正。
好久没来了,顺便问杨老师一声好。[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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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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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2-6 06:58:43

Re:关于抵触申请是否公平的讨论:

starluan,你好

这一阵,在忙着所里搬家的以及其他事情,几天没有上网,没有及时看到你的帖子,有些抱歉。你提到的问题涉及法律制度的原理问题,确实是值得思考的事情。这一阵工作上的事情有些多,我会再找个时间仔细看一下你的帖子,然后再和你交流。

也祝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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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9-1-4 07:34:08

Re:关于抵触申请是否公平的讨论:

starluan,你好

仔细看过了你的帖子。你对抵触申请,分案申请的要求以及其作用的理解都是很正确的。你的问题虽然探讨的是抵触申请的公平性,但其实质上与先申请制是否公平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在专利权的归属问题上都采取先申请制作为权利归属的绝对判断标准。对于先后提交的申请,在满足授权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以申请日期的先后来判断权利的归属。正是有了这个原则,才进一步出现了抵触申请等情况。任何制度都很难做到绝对公平,先申请制也不例外。先申请制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先提交申请的人,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其提交申请的价值所在;或者,在提交申请之后,没有继续投入市场开拓。而在后的其他人,独立完成了发明,并投入市场开拓,使该项技术得到市场认可,并使该项技术价值得以体现。但是由于在后的人未能及早提交申请,致使其不能获得此项专利权。从上面这种情况下可以看出,先申请制似乎也不能实现绝对公平(即使采用先发明制,上述情况依然也可能存在)。但是如果不采用先申请制(或先发明制),其他标准将更难以操作,有的在实践中可能连大多数公平都不能实现。在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先申请制恐怕是目前唯一可操作的制度中,较好的制度。

在先申请制度原则下,在先提交专利人的人就拥有了对其申请的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的绝对权利。其既可以充分利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今后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要求做进一步修改;或者,提出分案申请;或者,放弃其中一部分权利,让其归公众所有。这些都是在先申请人的权利。

在先申请制度原则下,在后申请人,确实面临很大的可能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就要求申请人,为了要获得权利,必须尽可能早的提交申请。而这点也符合专利制度中,尽早使发明技术公开,尽早能让其为社会产生效益的立法本意。

如果认可了现行的先申请制度,那么对于抵触申请、以及其后产生的分案申请,可能带来的结果,就应该不难理解了。从实践来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先申请制度都还是比较公平的。就你所述的例子来说,如果“认识到了化合物A本身的市场价值,而没有同时申请其方法和应用”,这通常应当属于申请失误的情况,如果申请人今后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分案申请、或主动修改、或要求优先权等方式进行补救,应该还是可以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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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9-2-1 23:45:59

Re:关于抵触申请是否公平的讨论:

多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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