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请教一个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2008-11-18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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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老师:

      您好!呵呵,请教个问题。关于外国优先权需要考虑时差问题嘛?比如一个在中国申请的外观设计要求05年8月17号的美国优先权,但是在05年8月17号的19:30在中国的某个网站上上传了和本外观设计申请相同的图片,中国在东八区,美国在西五区,也就是说,在中国05年8月17号上传的同外观设计相同的内容,按美国纽约时间应该是8月16号。即在05年8月16号该申请内容已经被公开,而其在05年8月17日在美国的首次申请,根据中国的专利法第23条,是没有新颖性的。你认同这个观点?谢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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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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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1-20 00:37:34

Re:请教一个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你好,

这应该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实践中比较少见。就我个人的意见来说,从新颖性法律的本意以及互联网的效力等方面考虑,如果这种情况下美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有很大可能性能从网络的公开得到启示,那么新颖性的时间判断上可以采用同一时区的时间来判断。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实践中对优先权的起算日一般都采取较为宽松的计算方式,对这种情况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应该属于审查员、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部分了。当初制定法律时,互联网等通讯手段还不像今天这么发达,因此这些情况当初并没有被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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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miao_sdu2008  新手上路 | 2008-11-24 16:53:23

Re:请教一个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谢谢杨老师!这是我们做得一个诉讼案子中的 争议问题,对方的答辩意见和您的观点差不多,呵呵,如果考虑时差的话对我们有利。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1-26 00:00:58

Re:请教一个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不客气!如果实践中有了什么决定,请告之一下(如果不便公开,可通过悄悄话的方式)。
almiao_sdu2008  新手上路 | 2008-12-17 17:27:52

Re:请教一个外国优先权的问题

杨老师:

    您好!“新颖性法律的本意以及互联网的效力等方面考虑,如果这种情况下美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有很大可能性能从网络的公开得到启示,”那新颖性的判断应该根据我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吧?不知美国专利法对于新颖性是怎末规定的,呵呵。我正在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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