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国知局的行政复议规程中的一个问题

2007-9-14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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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应该是处理决定中的一种吧?
如果将“布图设计”替换成“专利”,又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谢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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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9 07:03:21

Re:关于国知局的行政复议规程中的一个问题

你好,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对于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销毁有关侵权产品。而在专利侵权中是没有类似规定的,因此专利侵权处理中是没有类似布图设计侵权中的行政处罚的情况的(即《国知局的行政复议规程》第五条之(十七)的情况)。

布图设计侵权中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查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居间裁决民事纠纷的行为,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是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
  

chunfeng wrote: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十七)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行政处罚应该是处理决定中的一种吧?
如果将“布图设计”替换成“专利”,又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谢谢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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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feng  注册会员 | 2007-9-19 08:37:52

Re:关于国知局的行政复议规程中的一个问题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这里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仅仅是对民事纠纷的居间裁决?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20 19:43:31

Re:关于国知局的行政复议规程中的一个问题

从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上诉为行政诉讼来看,可以倒推其性质应属于行政查处行为,但是根据目前的行政复议法和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其是否可以行政复议是不明确的。因此这个问题实践中是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的。


chunfeng wrote:
第六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十)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这里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仅仅是对民事纠纷的居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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