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修改

2007-9-6 14:31
58633
审查指南P377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您能举几个例子具体解释一下此处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是什么意思吗?难道会有修改不是针对请求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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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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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9 02:45:53

Re: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修改

此处的“(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指的是: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除了第一次接到无效宣告请求书之外,以后还有可能会收到复审委发出的其它意见通知书或者转送的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意见。
starluan wrote:
审查指南P377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您能举几个例子具体解释一下此处的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是什么意思吗?难道会有修改不是针对请求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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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9-9 23:17:06

Re: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修改

也就是说,除了指南P377页4.6.3中(2) 和(3)规定的情况外,专利权人仅仅对于“第一次通过转文得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到的缺陷才能采用合并方式修改对吗?
对于“以后还有可能会收到复审委发出的其它意见通知书或者转送的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意见”,专利权人只能删除权利要求或包含在其中的技术方案对吗?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9-11 02:37:30

Re: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修改

是这样的,你这个理解是正确的。
starluan wrote:
也就是说,除了指南P377页4.6.3中(2) 和(3)规定的情况外,专利权人仅仅对于“第一次通过转文得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到的缺陷才能采用合并方式修改对吗?
对于“以后还有可能会收到复审委发出的其它意见通知书或者转送的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意见”,专利权人只能删除权利要求或包含在其中的技术方案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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