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论文] 也问本国优先权

2007-8-8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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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查指南33页,“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后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与下面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矛盾吗?
2.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申请类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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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kie  注册会员 | 2007-8-8 22:45:06

Re:也问本国优先权

1、不矛盾。视为撤回也要发通知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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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托  注册会员 | 2007-8-8 23:23:43

Re:也问本国优先权

1.不矛盾,都要发视为撤回通知书
2.可以改变类别,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优先权都可以改变类别,但是分案申请不可以改变.
北溟之鲲  专利代理人 | 2007-8-9 17:14:12

Re:也问本国优先权

1.不矛盾,“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后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是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是根据前面的规定所制定的操作程序。
2.外国优先权,发明与实用新型可以相互转换;实用新型可以转成外观。
blueso  新手上路 | 2007-8-9 23:57:13

Re:也问本国优先权

yifanfan wrote:
1. 审查指南33页,“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后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与下面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矛盾吗?
2.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申请类别吗?

没看出矛盾啊?一点儿都没看出有问题的地方,弱问一下你们是觉得哪里矛盾么?尤其是审指原文说的是“...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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