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ls0 wrote: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提出要求优先权包含: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书面声明和优先权文本和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显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视为未要求外国优先权。 优先权要求费缴纳日期是法定日期,必须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楼主说的申请费先交,优先权要求费后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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