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2004年 卷1 第34题的讨论

2007-7-11 23:17
23951
34、以下关于专利标记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
B.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C 专利标记标注不当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D。除使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和专利号外,标注者不得在专利标记中附加其他文字和图形。
B
 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同时,根据第十五条,被许可人也可以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相应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尤其是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四条 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表示“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第三位数字表示专利类别,第四位以后为流水号和计算机校验位。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答案C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C 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么? C 为什么不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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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7-11 23:23:40

Re:2004年 卷1 第34题的讨论

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也包括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经验的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

详细看细则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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