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问题:可不可以把带有增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当作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例如:
1 一个杯子,包括杯体和杯盖,其特征在于杯盖上有提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还有杯把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把手上有绳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杯子托盘.

权利要求2和3是对前面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 权利要求4也为从属,只不过其含有的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假如权利要求1有专利性,权利要求4和1有必要的共同技术特征,肯定满足单一性,那么能不能把权利要求4当作是形式上的从属,但是实际上是与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自己也知道不行,但是说服不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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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12 03:28:56

Re:关于从属权利中增加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中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通常情况下,判断一个权利要求是否是从属权利要求,可以通过两点来判断:1、该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否相同;2、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落入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帖例子中的权利要求4,完全符合上述两点,因此可以判断出其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实践中所谓的“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并没有落入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特征替代的权利要求。


上述例子中的权利要求4,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权利要求1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这就是:当独立权利要求1中明确表明该杯子是不带托盘,即将带托盘的技术方案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i之外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就成为了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不过这时,权利要求4就不能写成引用其他权利要求的形式了。


starluan wrote: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问题:可不可以把带有增加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当作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例如:
1 一个杯子,包括杯体和杯盖,其特征在于杯盖上有提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体还有杯把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杯把手上有绳子.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杯子,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杯子托盘.

权利要求2和3是对前面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的从属. 权利要求4也为从属,只不过其含有的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假如权利要求1有专利性,权利要求4和1有必要的共同技术特征,肯定满足单一性,那么能不能把权利要求4当作是形式上的从属,但是实际上是与1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呢? (自己也知道不行,但是说服不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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