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理人考前培训班的学员请注意,对培训讲义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一些修正:

培训讲义第3题:
下列主体中哪些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A、外商独资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个人合伙企业
D、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申请专利的主体问题,最近刚同参与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的负责人士进行了沟通。本次审查指南的修改时,对申请专利的主体范围,在局内也进行了很多争论,不过讨论最后结果还是将审查指南中的主体解释为不包括非法人单位。根据最后的结论,审查部门还是将申请专利的单位主体限制在了法人单位。这样专利的主体范围和版权、商标的主体范围存在了一定区别,专利的主体要窄于商标和版权的主体。
本题按照目前国知局对此问题的结论,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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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5 23:30:42

Re:北京代理人考前培训班的学员请注意—有关讲义中某些内容的修正

培训讲义第60题:
下列哪些法院文书可以作为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专利权人的依据?
A、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判决书。
B、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调解书。
C、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D、法院发出的普通来函。

答案为:A、B

选项C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作为变更专利权人的依据。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对于上述规定中所述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理解为程序上的通知。也可以说,由于其不是民事诉讼的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民事诉讼法院结案的法律文书只有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三种,执行的根据也只有这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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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嘉  注册会员 | 2007-7-12 23:13:20

Re:北京代理人考前培训班的学员请注意—有关讲义中某些内容的修正

下列主体中哪些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A、外商独资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个人合伙企业
D、中华全国总工会

不明白为什么答案为A.B.D,中国全国总工会是法人单位吗?个人合伙企业,应该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啊,困惑~~~~~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7-13 01:50:27

Re:北京代理人考前培训班的学员请注意—有关讲义中某些内容的修正

有关选项D的详细解释,可参见《2007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习题解析汇编》下册第209页,2000年卷一52题。

有关选项A,进一步解释如下:
在国知局的审查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授予个人合伙专利权,但当有关的复审、无效案件到法院后,法院不承认该个人合伙诉讼主体的地位的情况。为了避免后期诉讼中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于是国知局也要求申请人应当是能够独立进行民事诉讼的主体。这种原则的制定和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一定的关系。

有关专利权主体的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当年郑成思教授也曾一再要求版权和商标向专利靠拢,认为版权和商标的主体太宽。这些综合原因使得国之局采用了当前的主体标准。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今后还会继续,也有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作为现在的考试来说,还是要按照目前的标准来答题。



思嘉 wrote:
下列主体中哪些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A、外商独资企业。
B、集体所有制企业。
C、个人合伙企业
D、中华全国总工会

不明白为什么答案为A.B.D,中国全国总工会是法人单位吗?个人合伙企业,应该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啊,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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