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2007-6-28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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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比授权时的小?就是说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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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s0  认证会员 | 2007-6-28 05:40:11

Re:保护范围

军旗 wrote:
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比授权时的小?就是说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不会,依据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都必须遵循修改的基本原则,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所谓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指在申请日所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内容中能够直接推导的内容。以增添、删节或者替换导致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增加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并且又不能从其中直接推导的内容是不允许的。
采用先申请原则的专利制度,如果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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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斩  注册会员 | 2007-6-28 16:56:46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应该可以吧。

例如原说明书已公开充分,但是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写的太小,可以利用主动修改的时机扩大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只要得到说明书支持,审查员是接受的。修改前后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明显不同。

由此还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如果在原始申请文本公开后,有人照着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避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实施,但是申请人后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扩大了保护范围,实施者的技术方案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范围之中,这样的实施算不算是侵权?

对于这个问题在北京局第一期辅导班时问过韩晓春和吴观乐老师,二者的答案不同,韩老师的答案比较模糊,倾向于不侵权,吴老师认为一定侵权。
dpssl  注册会员 | 2007-6-28 17:09:01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当然是有可能的。

只要符合法33的规定,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即可,可能的形式包括增加权力要求,删除或改变权力要求的技术特征等。

审查指南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审部分有详细论述,建议lz好好看看。

至于楼上说的侵权问题还没想明白,大家好好讨论啊。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8 17:28:52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没有弄明白鬼斩所说的,能否举个例子出来。

关于修改超范围,专利法33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超范围也是无效的理由(细则64条)。我的理解是就算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得到授权,这个法律状态也是不稳定的吧。

指南中举的例子:(2) 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能被允许。

按照鬼斩所述,这种情况应该可以被接收?

晕啊,难道我理解错了?

难道是指南错了?

难道是讲课的老师错了??

那考试按照那个标准来执行?

这年头到底听谁的??

06年的48题,和上面的例子相似,但是它没有提到说明书中公开“弹性部件”?

怎么个修改超范围,还能够让审查员接收,还望高手指点几招啊!

eterne,高手啊,看来上次的“黄河泛滥”没有错啊。

又学到知识了,“超范围”和“保护范围变大”,看来我得加强语文水平了。
[s:8]

差点被鬼斩MM给带到坑里了8D,也怪自己的一知半解,好想去听听课啊![s:4]

听过课的人水平就是不一样啊,是不是啊,鬼斩?哈哈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28 17:49:17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问: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公布时的保护范围比授权时的小?就是说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个人认为可以,经修改后保护范围变大  和  修改不得超范围  是两码事

修改不能超范围的原则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妥协的

但有种情况是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对发明做了充分公开,但只要求保护其中一个不起眼的具体实施例

在后来的修改过程中,完全有可能把申请修改成保护一个发明非不是一个实施例

只要不超范围修改

鬼斩  注册会员 | 2007-6-28 17:52:07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人在江湖漂 wrote:
没有弄明白鬼斩所说的,能否举个例子出来。

晕死,我指的情况是说明书公开充分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得到支持的情况。

例如,说明书里提到“卤族元素”,也公开了氟、氯、溴、碘、砹,但是权利要求书只要求保护“氟”,在主动修改时可以将其改成“卤族元素”,修改未超范围但是保护范围大了。

本想举个弹性部件的例子,但是除了弹簧,不知道还有什么,呵呵。我上述的例子和指南里的根本不一样啊,漂漂同学,考试还是听指南和老师的。

敲完回帖才发现eterne同学已解释的很清楚了。赞同他的观点,修改超范围是肯定不可以的,还有,无论如何修改权利要求,都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dpssl  注册会员 | 2007-6-28 17:56:35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修改超范围是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注意是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所以这个原始范围是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为整体看待的。因此修改时,将权力要求修改得超出原权力要求书的范围并不是一定不被接受的。
例外情况就是原权力要求书保护的范围相对于原说明书而言过小,或者说原申请的权力要求书并没有写好,没有争取最大可能的保护范围。
这种情况下,将原说明书涉及到并且充分公开的、本就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力范围重新纳入权力要求书中,不能认为是修改超范围,因而是可以被接受的。
佘慧玲  注册会员 | 2007-6-28 20:24:21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修改,但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至于楼主所说的, 授权时的保护范围是有可能比申请时的保护范围大的, 只要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范围, 但是这种修改只限制于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时机,即在收到实审通知书起三个月内主动修改期限内提出才可以,如果到了实审阶段, 在答复审查员的意见时,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并扩大了保护范围,即使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也是不可以的.
zls0  认证会员 | 2007-6-28 23:44:37

Re:发明专利有没有可能 经修改保护范围变大?

还是不要进行那么多可能的假定了,哪位具出实际案例来证明一下,然后再说理.

请注意,专利局发出的代号21301一通文件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第3、4项,原始文件指的什么,如果是审查针对原始文件进行的,就不会出现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比申请时的递交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保护范围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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