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宣告的一些问题

2007-6-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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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4.4.4审查方式的选择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将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在指定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已经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理由充分,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情,选择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书面审查,或者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随附转送文件通知书,通过口头审理结案。”
   1、有一点不大明白,既然复审委员会将会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为何还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为什么不直接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送交双方当事人。
   2、还有一点不明白根据指南4.4.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3)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上文指南4.4.4里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与4.4.3里所说的情形好像有所矛盾。
   3、最后请问各位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是同时发给当事人双方的,还是有针对性的发给请求人或被请求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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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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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6-8 17:29:18

Re:关于无效宣告的一些问题

1、“听证原则”,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2、不知道你具体指的是什么矛盾。

3、发送双方,还是针对性的发给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应该根据审理的需要吧。

以上是个人理解,如有错误,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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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sha2k  注册会员 | 2007-6-8 18:22:39

Re:关于无效宣告的一些问题

审查指南4.4.4审查方式的选择中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符合指南4.4.3中的哪一种情形?
neoplane  注册会员 | 2007-6-10 03:20:15

Re:关于无效宣告的一些问题

前三个都不符合,肯定是兜底的第四种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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