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考题讨论—2004年卷三(第10题)

2007-6-3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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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下述情形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处理结果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申请文件存在格式缺陷,经多次补正仍不合格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B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并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不成立的,该申请被驳回。
C 申请文件存在可补正的缺陷,但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仅提交了陈述意见而未作出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D.申请文件存在可补正的缺陷,但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或作出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参考答案: (BD)

    细则44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讨论:
关于D:
    指南原话是: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其他通知书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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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7-6-3 21:51:24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三(第10题)

其他通知书,还包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如针对著录项目变更申报请求等)、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等等。

2006版《审查指南》1-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3.4<通知书的答复>中规定:“……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此处所述的“通知书”应当泛指各类通知书,其中包括针对“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出的通知书。

2006版《审查指南》1-1-3.4<通知书的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2) 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因此才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中有了上述规定。

就本题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当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或作出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指定期限内没有陈述意见或作出补正的,则发出其他通知书。故选项D正确。

laoqu 提出的问题总是很深入,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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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3 23:06:50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三(第10题)

明白了,谢谢。

“可补正的缺陷“不仅涉及“申请文件”,还包括“有关的其他文件”。

但似乎指南的说法比细则要严谨一些。

细则44条”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仅针对“申请文件”。

例如,
  外国申请人委托手续需要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审查员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但其申请属于被驳回(外国申请人未委托),不算视为“撤回”。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6-9 06:11:29

Re:考题讨论—2004年卷三(第10题)

laoqu wrote:
例如,
  外国申请人委托手续需要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审查员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但其申请属于被驳回(外国申请人未委托),不算视为“撤回”。
对不起,说错了。

指南: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大陆)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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