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的一个问题

2007-5-31 17:48
28621
1、涉及发明人、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不需要附具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2、发明人的变更(包括增、减)主要是由于申请人申报不当或由于发明权争议产生的。由于申报不当需要变更发明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代为办理变更手续,并附具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以及应予改正的证明或者其他发明人的旁证。

这两句话是不是有点矛盾。第一句说不需要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第二句“附具申报不当情况的详细说明”相当于“说明变更理由”,“应予改正的证明或者其他发明人的旁证”相当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

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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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kel  注册会员 | 2007-5-31 19:39:45

Re: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的一个问题

不知道你是看哪本书的。
请参考2006审查指南

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 6.7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6.7.2.1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1)个人因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个人因填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6)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参照以上各项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8)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声明。

。。。。

具体请参考审查指南。。

著录事项的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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