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的证据补充

2007-5-31 05:44
35213
在提无效后一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
如果一个月后,无效请求人有了新的证据,可不可以撤销原来的无效,提出新的无效呢?这样的话不就可以补充新的证据了吗?

另外作为专利权人如果专利被无效掉之后3个月以外,又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发现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误、作假,还有没有办法恢复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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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luan  中级会员 | 2007-5-31 08:39:53

Re:关于无效的证据补充

在提无效后一个月内可以补充证据。
如果一个月后,无效请求人有了新的证据,可不可以撤销原来的无效,提出新的无效呢?这样的话不就可以补充新的证据了吗?另外作为专利权人如果专利被无效掉之后3个月以外,又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发现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误、作假,还有没有办法恢复专利权

审查指南p373
4.2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4.3 举证期限

4.3.1请求人举证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4.3.2 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3.3 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本章第4.3.1节和第4.3.2节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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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31 19:24:11

Re:关于无效的证据补充

答楼主第2个问题
审查指南第379页上说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
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
者......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其实无效过程中,不论从复审委的人员水平等方面,规格都严了许多,还设置了口审程序,以及无效程序中的种种原则,比如听证原则、公开原则等等,以及决定之后的3个月向法院起诉,又最后提供了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所有这些都从方方面面给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机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利权不仅是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涉及社会大众,为了公平原则,也为了效率原则(一个案子不可以无休止的处理下去),所有这些措施已经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说远了,回到楼主的第2个问题,“另外作为专利权人如果专利被无效掉之后3个月以外,又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或者发现对方提出的证据有误、作假,还有没有办法恢复专利权? ”

可以说没有。
hklmyt  注册会员 | 2007-6-1 05:14:30

Re:关于无效的证据补充

第一个问题:
不需撤销,因为理由不同,故可以再次请求,以后会合案审理。
第二个问题:同意too_late 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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