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细则第42条的理解

2007-5-28 23:29
652216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其中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是指什么?

附54条: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分享到 :
0 人收藏

16 个回复

倒序浏览
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8 23:42:57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

其实就是字面意思,别想得太多了
广告位说明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9 00:42:34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楼上说的是对的。这个问题去年我也没有弄明白。

我看也可以这样理解,分案申请的日期,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而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是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

当然你如果在两个月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则这个两个月的期限效力就没有了。

不知道说明白了。万一听完上面的明白了,在被我给弄糊涂了,那是在是罪过啊。呵呵。[s:8]

举个例子吧。你在一个月内完成了登记手续,那么分案申请就该在这一个月内提出才有效。否则将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smartivor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9 00:54:41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人在江湖漂:
好像不是吧,好像只是说期限,和办没办登记没有关系,就是授权通知书两个月
但我现在尚未找到书面证据
等我找到了再补上
smartivor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9 01:22:59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审查指南22页5.1.1(2)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提出分案申请。
我感觉此法条强调的中心词的“期限”上,而非“办理登记”这个行为上
欢迎大家讨论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9 01:51:32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登记行为都结束了,你觉得两个月的期限还有吗?

这个问题,06年考试前讨论过,可以搜索下。

《审查指南》中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进行专利权授予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的准备。不会为了防止申请人,提分案而等两个月期限满了才制作吧。

以上都是自己的理解,难免有错误。大家一起探讨,共同进步啊![s:4]
dacheng1941  注册会员 | 2007-5-29 05:15:23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同意人在江湖漂兄的意见,是在专利授权通知后到登记行为之前,这段时间内可以提分案,而这段时间的最长期限是两个月。

也是个人理解,欢迎批评指正。
aiwu2000  注册会员 | 2007-5-29 17:47:34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分按申请要在发出授权通知书后进行??
既然要分按申请
原来的申请怎么能获得授权呢?
人在江湖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9 18:33:50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申请人接收到授权通知书,并不代表他具有专利权,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办理好有关手续,这里的手续就是实施细则的九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办理好后,专利局才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建议你看看《审查指南》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smartivory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9 20:51:44

Re:细则第42条的理解

恩,今天问了,据说已经登记了,权利要求已经确定了,就不能再分案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