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关于专利推广的问题;
49 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

个人认为二者本身没有什么差别,唯一的就是专利推广无法请求司法救济。在专利法详解中也说到,截至到今天还没有推广这一做法,那么是否可以把14条撤销,而合并到49条中呢?
如果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是否可以由专利行政部门强制许可呢?这样即可以让专利权人通过司法救济,体现了法律精神,另一方面也省去了一条款。

大虾说说这样是否可以呢?二条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呢?
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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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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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5 22:52:48

Re:专利法14条专利推广与49条专利强制许可 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呢?

个人认为不能合并

之所以有法14之推广应用,一是因为过去的所有制问题造成的,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资产是国有的,所以国家可以用推广应用的方式将发明创造的价值发挥,

二是对专利权人的限制,防止其滥用专用权

当然国家可以使用强制许可的手段,将发明创造的价值发挥

但并不是所有发明创造都达到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高度,对于一些小的发明,仍然需要其他的手段

虽然法14至今尚未有一实际使用,且所有制的变化趋向于私有制等多种形式转化,但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以免强制许可的手段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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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luck  注册会员 | 2007-5-25 23:41:06

Re:专利法14条专利推广与49条专利强制许可 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呢?

14条只针对国有单位,而且只针对发明。
dpssl  注册会员 | 2007-5-26 02:35:19

Re:专利法14条专利推广与49条专利强制许可 的本质区别在哪里呢?

jjjluck wrote:
14条只针对国有单位,而且只针对发明。

没回答到点子上,楼主的疑问是不是应该两条合并。

个人感觉两条在内容上确实有重叠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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