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关于无效更正的问题

2007-5-20 02:06
34302
7.1 受理的更正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属于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或者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更正,并且通知当事人。

7.6 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请求或者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

问题:已经受理的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属于7.1中的“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
已经受理的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为什么是驳回呢?不可以补正或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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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ern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1 18:12:40

Re:关于无效更正的问题

已经受理的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否属于7.1中的“已经受理而属于不予受理的”?



已经受理的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为什么是驳回呢?不可以补正或视为未提出?

通过补正无法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转变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
至于为什么不是视为未提出,即告知申请人,该申请是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若视为未提出,那申请人会认为即然这次视为未提出,那就再提一次,而这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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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_late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7-5-21 18:37:59

Re:关于无效更正的问题

补充楼上的,我的理解:

“已经受理的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为什么是驳回呢?不可以补正或视为未提出?”

--已经受理了,等于是申请已经被接受,开始进入了审查程序的轨道,之后发现申请其实不符合受理条件,那么就是要“驳回”。

--而视为未提出,是指在提申请的时候,可能种种形式上不符合受理的要求,然后申请人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所要求的改正等等,那等于向专利局传递了不积极申请的意愿;或者申请本身就有不能通过修改而克服的缺陷,那专利局就对你的申请“视为未提出”。这样,连正常的审查程序都没有开始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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