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2007-3-21 21:45
48606
细则第四十二条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2006审查指南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处关于驳回--分案的内容是否相矛盾?
细则中是:“不能提出”
审查指南中是:“一般不得再提出”, 后又有“不论……均可以提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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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herineath  注册会员 | 2007-3-21 21:48:10

Re: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专利申请不算是已经被驳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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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3-22 08:09:00

Re: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答:可以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必须同时也在有效期限内提起复审才行。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答:是指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已经生效,则肯定无法分案了,这就是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的意思。特殊情况就是指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但是还没有最终生效,还可以办理恢复权力或复审,此时在办理了恢复权力或复审的同时,允许提出分案。但是,如果恢复权力或复审被否定,你的分案也就白白了呢。

法律规定和审查指南总有不同之处,最奇怪的是审查指南大于法律的要求,很不可思议,审查指南是专利局内部操作性规定,却高于法律指定的责任和义务,没办法啦。反正我学法律的时候总认为法律最大,没想到专利却是审查指南是老大。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3-22 15:36:09

Re: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catherineath wrote:
细则第四十二条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2006审查指南 ……2)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这两处关于驳回--分案的内容是否相矛盾?
细则中是:“不能提出”
审查指南中是:“一般不得再提出”, 后又有“不论……均可以提出出”?
“一般不得再提出”是指这种情况:
分案申请还可以再分案,新指南要求再分案的提出时间应以最早的母案的时间为准,即如果母案已经授权(期限届满后),那就不能再提分案了.
但新指南又给出了特殊情况,当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时,即使母案已经授权,也可以提出再分案.
所以,指南中有“一般不得再提出”的说法.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3-22 19:04:21

Re: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laoqu wrote:
“一般不得再提出”是指这种情况:
分案申请还可以再分案,新指南要求再分案的提出时间应以最早的母案的时间为准,即如果母案已经授权(期限届满后),那就不能再提分案了.
但新指南又给出了特殊情况,当审查员指出单一性问题时,即使母案已经授权,也可以提出再分案.
所以,指南中有“一般不得再提出”的说法.

学习了,谢谢
chenliduo  注册会员 | 2007-3-23 03:45:39

Re: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母案已授权,不能分案.指南上是说对分案申请的再分案,若审查员指出第一次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问题,可以再分案,即使母案已授权,也可以.但要提供审查意见书.
小丫头  注册会员 | 2007-5-25 00:41:09

Re:请问驳回--分案申请如何理解

aoqu 说的很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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