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要求颜色保护的外观设计,在无效中,若提无效方找到一篇形状、图案相同但未要求颜色保护的在先申请外观设计。

问:该在先申请外观设计是否能将该在后申请无效?
请各位打侠不吝赐教,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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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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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3-11 07:50:24

Re:未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能否无效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

未要求颜色保护可以理解为,只保护形状、图案,据此你的专利权有效也存在侵权问题,你躲不开的。

实践中对色彩保护的认识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要求保护色彩,该色彩已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在侵权判断时,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相近似,但色彩明显不同,就应认定不相似的外观设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与色彩三者之间是上下位的关系,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观察,首先应对产品形状作分析,当形状不同时,再对图案作分析,只有两者均属已有设计时,才将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我们的理解是,图案、形状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没有形状和图案为前提,单纯的色彩不能成为外观设计独立保护的内容。修改后的专利法对色彩保护的规定比较严格,且色彩保护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因此,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考虑色彩在整个外观设计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如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来说,形状的地位是次要的,图案和颜色占据主要位置;对于立体产品来说,色彩则退居次要位置,形状和图案则成为主要的着眼点。

少数人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意味着对其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作了相应的限定,应将色彩作为对比的重点,色彩明显不同,会给消费者造成明显的视觉上的差异,应认定两者为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多数人则认为,如果是立体产品,消费者购买这种产品时,其着眼点在于产品的形状,该产品的主创部位和设计要点及设计风格最为突出的是形状,故形状在该外观设计中具有决定的作用,是对比的重点。形状相同,颜色有区别,例如两者均为浅色,这个差异是非要部的差异,且消费者易将两者误以为是不同颜色的同一系列产品,应认定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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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cqb  注册会员 | 2007-3-12 19:55:59

Re:未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能否无效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

谢谢赐教!!!
loverworm  专利代理人 | 2007-3-12 21:03:35

Re:未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能否无效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

不客气,互相学习,互相促进
pscu  注册会员 | 2007-3-12 21:27:30

Re:未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能否无效要求颜色保护外观设计?

还是要看色彩是否具有“显著性”。否则可以被无效的。在审查中叫作显而易见,或叫司空见惯。没有创造性劳动。
系舟山樵夫  注册会员 | 2012-6-29 16:36:31
虽然保护颜色,但实际上颜色没有产生明显的区别效果,那就与在先不要求保护颜色的外观相同,可以被无效掉,但如果颜色产生了明显区别,不容易被混淆,那就难以被无效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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