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机器的专利权人,以该专利起诉乙侵权,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设嫌侵权的机器.经审理,被控产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显然,甲保全不当,应赔偿由此而给乙造成的损失.
但是,甲同时还将机器中的某个零部件也申请了专利,于是甲随后以该零部件专利起诉乙侵权,经审理侵权成立.该零部件为可拆卸\\替换的部件,价值仅为整机的不足1%,对整机的利润贡献值也可忽略不计,最后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非常之低(相对于第一次的诉讼标的而言)
现在问题来了,就损害赔偿的问题,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原查封的被控产品中,确实存在侵权产品,如不采取查封措施,侵权行为势必将继续发生,因此原保全措施并无不当,甲不需赔偿因此而给乙造成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产品专利的保护不能延及含有专利产品的其他产品,就后一诉讼来说,只有零部件是侵权产品,因此只能对该零部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不能延及整机的其他部分.专利侵权之诉和保全不当之诉是互相独立的诉讼,可以并行不悖,应当分别审理,最后在赔偿数额是进行抵扣.
下面请大虾们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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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ode  认证会员 | 2007-1-14 00:57:31

Re:我提出来的问题都是有点难度的,这次和侵权有关

我觉得乙是否应就保全得当与否而赔偿甲取决于在技术上该部件是否可被单独保全而不影响整台机器的工作。

如果该部件在技术上不能被单独保全,并且该部件是不可用其他非专利法产品替换的,那么,如果假想仅对该部件进行保全就会使得整台机器无法工作(例如),那么,由于后一侵权之诉也会导致整台机器被保全或使其无法工作,也就使得前一诉讼中的错误保全并未对甲造成“额外”(相对于之保全该部件造成的损失)的不应有的损失。乙无须赔偿。

如果该部件可被单独保全,那么后一诉中就应该仅保全该部件,而无须保全整台机器,甲本来至少可以使用替代部件来进行工作,因此,事实上的整台机器保全对甲造成了“额外”的不应有的损失。乙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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