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镜] 公司解散法律实务(五)

2016-11-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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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说明】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现就公司解散涉及的法律实务进行梳理,本文主要介绍公司解散所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六、公司解散所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一)对公司或者负责人追究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三)抵押权人提前行使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四)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五)信托终止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六)终止股票、债券上市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解散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此外,上市公司解散的,还应当立即将有关解散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七)更换股票
《证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九)保证金支付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十)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十一)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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