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洋镜] 制定公司章程中法定与约定的问题

2016-9-28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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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公司设立行为是否有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的运营效果。因此,制定公司章程绝不能马虎从事,而必须做到合法、周密、明确。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前十个方面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如不得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万元。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总之,写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十个事项,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
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可以说《公司法》的规定,只是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基本要求和框架,它还需要根据拟设公司的具体情况去充实具体内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即使同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公司间的个体差异却往往很大。如一个由两个股东组成的注册资本10万元的服务公司,与一个由40个股东组成的注册资本数百万元的公司相比,情况就迥然不同。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必然要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如在上例中前一个公司就完全没有必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要设立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即可;而后一个公司就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并具体规定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而且对外也具有公示的效力。一个成功的公司,一定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的公司,而公司的个性则主要体现在其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并通过章程为外界所了解。所以,一部部考虑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章程,即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实上也使公司获得了登记,但它绝不是一部好的章程。
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素,公司的成功往往使基于股东间的通力合作。因此,股东之间往往需要维持良好的关系。全体股东同心同德,才能将公司经营管理好。为了致力于实现这个目标,就应当在指定公司章程时,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各个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合承担的义务,应当公平、合理。制定公司章程要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以防出现大股东独断专行,操纵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德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股东德积极性,公司也才有可能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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