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常态,有期限必然有到期终止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如果存在该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延续情形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常常出现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年后,王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提出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拒绝。
通过上述案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续签的管理:
1.劳动合同管理可以运用技术手段设置期限届满提前提醒,至少提前一个月。
2.整理到期续签员工的信息,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部门。人事部与用人部门就即将到期的员工是否续签,续签合同的类型,不续签的风险和不续签支付的补偿金进行沟通。
3.提起一个月通知续签员工,征求员工意见。
4.如果选择就此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5.如果用人单位和个人选择续签,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前。
6.如果双方无意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或者与其达成协议,并办理离职手续,避免期限届满之后仍然用工的现象出现。未及时采取措施,等合同期限届满、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的时候,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然不能为用人单位所用,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双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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