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首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这是广东省第二次修订该条例,距上次修订已有10年之久。记者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了解到, 自1995年广州法律援助处成立以来,全市的法律机构和工作人员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近11万件,提供咨询人次超过40万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法援处的黄倩主任介绍到,这次修改力度大,内容丰富、信息量大,富有前瞻性,可操作性更强,便民服务的举措增多,可以说是构造了法律援助一个新的制度体系。
条例首次明确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经济困难的公民、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还首次明确特定的机构和组织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这次条例的修订吸收了法律援助实践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申请的快捷化、审查的简便化。
条例首次规定,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落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即可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处的梁燕薇认为,上述情况的经济情况免查制度,是广州本地居民的福音,“由于广州市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25元”,而现在广州市很少有市民能达到此标准,本次条例的施行将会给更多需求法律援助的市民带来便利。”
此外,条例首次提出经济状况申报制度。之前都是当事人提供经济状况证明,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开具。黄主任表示,在处理法援案件时,就有很多人因办理不到经济困难证明而无法进行法律援助。现在当事人可直接申报经济困难的材料,由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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