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实务终于考完了,关于答案,我先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讨论:
第一题:无效咨询意见
(一)证据分析:D1、D2构成该专利现有技术,可用来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
D3公告日与该专利相同,不属于现有技术,构成申请在先,公告在后(包括同一天)的专利文件,仅可用于评价新颖性;
(二)权利要求1相对于D1无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2的规定(写法条,单独对比,四个相同)
(三)权利要求2相对于D1和D2的结合无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3的规定(法条、三步法)
(四)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4的规定(环形构件在权1、2中无记载);
(五)D3无效力,D3仅能评价新颖性,但D3不能影响权1-4的新颖性,因此,该证据不起作用;
(六)结论:权1无新颖性,权2无创造性、权4引用权1、 权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七)后续工作建议:鉴于目前证据不能影响权3、权4引用权3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应检索、搜集可破坏权3、权4(部分)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注意评价创造性时,应采用现有技术(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或资料);评价新颖性时,应采用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资料,且因是实用新型,应在与该专利
相同或相近领域检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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