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管辖权该怎样约定?

2015-4-2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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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ourt.gov.cn/zgcpwsw/ ... 0150104_6115951.htm

请大家看上面的案例,该案中,合同一方是北京的企业,所以约定了“双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地区法院诉讼解决”。这个管辖权约定,被最高法的法官认为指向不明确,被裁定无效。

我觉得这个裁定有问题。首先,我不觉得这样的约定不明确,约定了北京地区法院管辖,那肯定不是说北京每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指的是当事人国富通公司所在地的北京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这样的管辖权约定被认为不明确,那怎样的管辖权约定算是明确的呢?将法院全名写出来,才叫明确吗?把法院全名写出来的情况下,要是起诉前法院被撤销(如因行政区划更改)或失去了受理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就让一些北京法院失去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权),岂不是约定更加无效了?

上面是我的意见,大家对这个裁定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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