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关于商标的分割制度介绍

2014-8-2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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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商标分割制度。近日商标局陆续下发了《部分驳回》通知书,大家对于分割制度仍有许多疑问,现整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商标分割制度目前只适用于部分驳回的情况,且只能申请一次。
二、分割申请需要在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
三、提出分割申请所需文件:1、分割申请书(官方部分驳回时一并下发的格式文件,不得对书式做任何修改),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签字盖章;2、如代理机构发生变更,需要同时提交代理机构变更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提出分割申请,不需要另外提交委托书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对于部分驳回,也可以不申请分割。在不分割的情况下,后续程序与以往相同,如不复审,代复审期限结束,初步审定的部分将进入初审公告期;如提出复审,待复审结案后初步审定的部分再进入公告期。
五、申请分割后,初步审定的部分将下发新的申请号并安排初审公告,部分驳回的部分保持原申请号不变。如驳回部分申请复审,并最终复审成功核准注册,最终将收到2件《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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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洋 联系方式:135817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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