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欧洲专利局情况介绍

2013-10-16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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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根据EPC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一、职能
  
  EPC组织下设行政管理委员会和EPO。行政管理委员会为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能是批准EPO局长提出的预算及其执行草案,修改与收费有关的实施条例和细则。欧盟有权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会议。EPO是欧洲专利公约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其建立以EPC为法律基础,活动受行政管理委员会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竞争和经济增长。
  
  截至目前,EPO已有32个成员国(见表1)和5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波斯尼亚与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随着马耳他于2007年3月的加入,EPO的授权专利在37个欧洲国家生效,覆盖人口达5.6亿。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EPO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第1总部设在荷兰海牙,其余4个总部位于慕尼黑,柏林和维也纳均设有分办事处。EPO现任局长阿莱·蓬皮杜将于2007年7月1日卸任,由艾莉森·布赖姆洛女士接任局长一职,任期三年。  

  1.机构设置

  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EPO不断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和完善其组织机构设置。EPO的机构设置分为局、总部(DIRECTORATES-GENERAL,简称DG)、部、处和科5级管理框架;设有局长1人,副局长5人。2004年底, EPO完成对机构设置的重组工作:所有的审查业务整合纳入审查业务部;对审查工作提供业务支持的质量管理、培训、文献和自动化等部门整合纳入业务支持部。上述改革措施有助于形成各部门职责分明、相互支持的高效运作机制。目前,EPO共设有5个总部,各总部部长由5位副局长兼任。具体情况如下:

  (1) 审查业务总部(DG1)

  下设检索、实审和异议部。

  (2) 业务支持总部(DG2)

  下设专利管理、质量管理、设备/文献和信息系统部。

  (3) 上诉总部(DG3)

  下设各上诉委员会。2005年10月,EPO增设化学和电学两个技术上诉委员会,自此,EPO共拥有24个技术上诉委员会。

  (4) 行政管理总部(DG4)

  下设财务、人事、规划管理、专利信息和语言服务部。

  (5) 法律/国际事务(DG5)总部

  下设欧洲/国际事务、国际法律事务/专利法、法律服务和欧洲专利学院。
  
  2.人员编制

  2005年EPO新招募雇员320名,其中审查员169名,非审查员151名。截止2005年底,EPO雇员总数为6,118名。EPO的薪资结构包括工资、津贴与保险三部分,其工资部分又分为A、B、C三大类,各类有若干级,各级有若干档。审查员划拨在A类1-4级中,目前,共有2,500名审查员享受A类待遇,绝大部分的审查员在50岁的时候能够享受到A类4级的待遇。由于EPO为政府间组织,因此其工作人员通常都采用聘用制度,薪水待遇与其他国际性机构,如欧盟、北约组织大致相同。

  EPO一贯注重对职员的再培训工作。2005年,除针对各审查领域的审查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外,还举办了语言、信息技术、通信、人际关系及管理等1,300次培训课程,参加人数达1.1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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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少佛  注册会员 | 2013-10-16 22:08:06

欧洲发明申请程序

一、简介
??欧洲专利是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绝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目前缔约国有奥地利(AT)、比利时(BE)、保加利亚(BG)、塞浦路斯(CY)、捷克共和国(CZ)、丹麦(DK)、爱沙尼亚(EE)、芬兰(FI)、法国(FR)、德国(DE)、希腊(GR)、匈牙利(HU)、爱尔兰(IE)、意大利(IT)、卢森堡(LU)、摩纳哥(MC)、荷兰(NL)、葡萄牙(PT)、斯洛伐克(SK)、西班牙(ES)、瑞典(SE)、瑞士/列支敦士登(CH & LI)、土耳其(TR)和英国(GB)共25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尚包含六个延伸国:阿尔巴尼亚(AL)、拉脱维亚(LR)、立陶宛(LT)、罗马尼亚(RO)、斯洛文尼亚(SI)、马其顿(MK)。
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整个欧洲专利的核准授权程序为3-5
??大致分为以下步骤:
??2.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申请。
??申请文件所包括的内容一般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如需要)。此后,欧专局会发出通知(一个月左右),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无论申请人是否进行过修改,都可以递交权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2.欧洲专利局检索
?? 欧专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申请人(自申请日或自优先权日起两年左右)。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关于检索费的特殊说明
??2.3.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将于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专利申请。
??欧洲专利局希望检索报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请人能作出是否继续申请程序的选择。但由于欧洲专利申请的数量太大,公布后才发出检索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
??2.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欧专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如果交纳7份指定费,欧洲专利条约的全部缔约国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要单独交纳。
??在提出实质审查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并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欧专局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欧专局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欧专局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2.5.欧洲专利授权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专局将发出授权通知复印件。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按自己的意志对文本或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2.6.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
?? 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一般都需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公告后九个月内是异议期。因此,如果申请人需要在许多国家生效,则需要准备较多的费用。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每年交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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