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在不超出原有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同时,还有5个限制,即:(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反过来,如果是主动修改,在符合法三十三条的情况下,能否突破上述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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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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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喜欢菲儿  注册会员 | 2013-1-8 19:53:22
个人理解是能(前提:确实是符合规定的主动修改)。
理由:在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下,专利审查指南并没有对主动修改方式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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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1-9 10:26:15
这是什么问题?

某人犯了罪了(主动修改时机),结果法网恢恢,进去了(答复OA)。

监狱里,不能打电话,不能到处溜达,不能上网,。。。。。

那么请问,犯罪了没进监狱的人,能不能打电话,能不能到处溜达,能不能上网,。。。。。

你以为那?

那个限制是针对OA答复指定的,关主动修改啥事?
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1-9 10:35:07
法无禁止皆可为。

之所以要考虑A33,是因为有关申请文件的任何修改都受制于他。
即所谓的帝王条款,放之四海而皆准,
厉害吧。

嘿嘿
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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