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情况有点复杂。
独权不具备专利性,通常应该将从属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按照楼主的说法,“增加的独权和现在的独权具有单一性”,即现在的独权和原来的独权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但由于原独权已经不具备专利性了,显然这些相同的技术特征不是特定技术特征,也就是说事实上他们不具备单一性,此时应该算新增独立权利要求。
如果新增的独权还包含了原来认为具有专利性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且根据该特征可以认为新增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此时的独权和原从属权利要求属于并列的技术方案,在审查实践中不同审查员会给出不同的意见,但会有新的问题出现,现在的从属权利要求的范围都比原来要小,这些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所以这样的修改楼主要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