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姓名中的商标文化

2012-10-6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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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书豪引发全世界球迷的“林疯狂”热潮,也在大洋彼岸的中国刮起了一阵以“林书豪”为商标的疯狂抢注风波。至今他的名字已被抢注成299个商标,涵盖各行各业。而刚刚结束的奥运会也让一些人嗅到了“姓名商标”抢注的商机。可怜的“林丹”,不幸地变成猪饲料;美丽的“叶诗文”变成了内衣;灵巧的“陈一冰”变成了冰淇淋。

        在美国,对人名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早在18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商标法》在第70条就规定,禁止将人的姓名、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但在迈入20世纪后,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条件有所放宽。
        英美法系的国家采取的是判例法,结合一小部分成文法辅助,这使得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姓氏商标权的保护分歧很大。有的判决认为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有的则保护在后使用者的姓名权,认为在后使用者在经营中使用其姓名的权利是神圣的、绝对的、基本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可转让;有些判决甚至走得更远,认为这种姓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单纯的姓氏是不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除非这个姓氏已经衍生出其他的意思,例如麦当劳和肯德基。
        2008年共和党曾提名副总统候选人萨拉·帕琳的某次言论被曲解成为某媒体做了免费广告。而她自己则干脆抓住了其中的商机,自我定位为政治选举信息的供应者和政治网站经营者,并向联邦政府申请注册自己名字的商标。但美国上诉法院的建议使得联邦政府不愿意通过这一注册。
        在日本,姓名通常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日本《商标法》在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仅由常见的姓氏或者名称的通常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不能获得注册,除非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姓氏标记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711—1条规定:商标或服务商标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由此可见,法国的法律是允许以姓氏作商标进行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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