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新人复习,麻烦大家解惑,多谢!

2012-8-14 21:34
19008
小妹现在正在复习过程之中,有些问题自己总是想不明白,想请教大家!
1.法11条2款,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有: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问: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相比于实用新型和发明,少了一个使用,也就是说单纯的使用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产品是不侵权的?是这样么?如果是,为什么不侵权?
2.法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问:申请公布后就能够要求实施者支付费用?在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就能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发明专利没有最终获得专利权,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是不是仅仅公开了就能够要求支付费用?
3.法26条5款,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问:直接来源是不是这个遗传资源是申请人从何处获得,如合法购买等情况,但是原始来源是什么意思?网上查了一些解释,但始终没有找到解释的很透彻的。而且原始来源在什么情况下是申请人无法说明的?
4.法36条1款,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问:这里的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是什么?在实际工作中似乎从来没有提交过这一类参考材料,这里说的是“应当提交”,我的理解是必须提交?否则的话这里应该写成“可以提交”,这个规定似乎与实际情况不符啊?
5。细则42条1款,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54条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而54条1款中说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问:细则42条1款中的分案申请的时机,应该是在收到授权通知之前,还是收到授权通知后2个月之前?
小妹现在只遇到这些问题,希望大家能够帮助我解答。而且随着复习的深入,一定还会有其他的问题出现,到时候还是要请教大家,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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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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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yu  新手上路 | 2012-8-15 14:37:36
1.单纯使用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产品是不侵权
2.公布后就能够要求实施者支付费用,至于人家给不给就两说了,这是专利权的从属权利,只有专利授权后,自己要求支付费用,别人不给,你才能有法律救济。而且这个时间段内支付的费用也较低。

5. 分案申请应当在专利授权之前,“收到授权通知”不代表已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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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丽  新手上路 | 2012-8-15 21:23:51
3、《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5节,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指获取遗传资源的直接渠道。如保藏机构、种子库、基因文库等。
原始来源是指遗传资源所属的生物体在原生环境中的采集地。如某种微生物是采自于泸州老窖窖池中经过诱变或者筛选所得。
对于不能提供原始原来的情况有,比如写明某微生物来自某保藏机构,此保藏机构未记载这种微生物的原始来源的。
丽丽  新手上路 | 2012-8-15 21:31:16
5、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我的理解是,专利经过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后2各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手续合格后专利局将颁布专利证书、进行登记和公告,此时专利权才开始生效。也就是说在专利生效前都可以分案。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1-5 14:39:39
1.法11条2款,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有: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问: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相比于实用新型和发明,少了一个使用,也就是说单纯的使用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产品是不侵权的?是这样么?如果是,为什么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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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侵权,直接的答案就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

简单地说,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及技术的改进,如果你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很有可能从中获益,那必然是要经过权利人许可的

但外观设计只涉及美观,并不涉及技术的改进,所以你单纯使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并不会从中获益,所以不需要许可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1-5 14:42:18
2.法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问:申请公布后就能够要求实施者支付费用?在没有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就能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发明专利没有最终获得专利权,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是不是仅仅公开了就能够要求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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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以后授权之前这个期间,这项技术处于向社会公开的状态,如果这时候没有任何保护,对申请人是不利的,显失公平,但又不能按照专利权进行保护,因此规定了这个折衷的保护措施,也就是可以要求(并不是强制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1-5 14:44:42
4.法36条1款,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问:这里的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是什么?在实际工作中似乎从来没有提交过这一类参考材料,这里说的是“应当提交”,我的理解是必须提交?否则的话这里应该写成“可以提交”,这个规定似乎与实际情况不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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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确实很少提交,我理解这是法律的一个bug

或者说,这给了审查员一个权利,就是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如果要求提交,则申请人必须提交,虽然实际中并不会这么做
glacier1979  注册会员 | 2013-1-5 14:47:22
5。细则42条1款,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54条1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而54条1款中说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问:细则42条1款中的分案申请的时机,应该是在收到授权通知之前,还是收到授权通知后2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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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授权通知后2个月之前

这个很好想:申请人是不可能知道什么时候发授权通知书的,如果要求在收到授权通知之前提交分案,显然不现实
provoker  认证会员 | 2013-1-7 11:41:43
1、是,是,
原因: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也可以规定使用也是侵权,如果这样规定了,那么使用就是侵权。

2、可以,是,可以。
你可以要,但是,给不给是对方说了算。实务中没人2到你要就给的。

3、遗传资源好像不能买卖(买卖违法),记不太清了。
比如和你合作的研究所提供的,原始来源就是原始采集的出处。
在什么情况下是申请人无法说明的?这个不必操心,这就是法律的语言:法律是为了规范之后的行为而产生的,不是已经行为的总结。也许立法者都不能给出实例,但是并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而这个例子中,还是容易给出实例的:和你合作的研究所出的资源,但是采集于30年前,兵荒马乱,原始记录找不到了,等等。

4、现有技术部分,对,是也不完全是。
可以理解成,说明书的现有技术部分,这样,实审时,如果说明书没有现有技术部分(背景技术),就是不合法的。

法律一旦制定便有了自己的生命,
法律人所能做的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去理解、去解释。
所有的,对法律的指责,都是法盲的表现。
这么说虽有恶法亦法的流毒,但是对于法制混乱的现下,应该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5、收到授权通知后2个月之前。
语文理解力的问题:R42说的是R54的整体,而不是单个相同的词。
whatever,多接触自然就顺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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